我國的資源稅征收始于1984年,其目的是為了調節資源開采中的級差收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27年以來,國際能源價格和國內能源格局已發生巨大變化,舊的資源稅已不能體現資源的稀缺程度,也無法參與價格形成,地方資源稅收入與能源銷售價格及企業收益也出現嚴重脫節的情況。
去年,在新疆實施的資源稅新規,最明顯的作用實際是重新確定資源地和中央以及能源央企之間財富分配的辦法,把更多的財富留在地方。
資源稅就是一個巨大的蛋糕,但誰來出錢、蛋糕怎么分卻似乎成了難題。
資源稅改革牽涉諸多利益體,既有資源開采企業與資源地的關系,也有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財政分配問題,不僅涉及中央各部門之間的利益分配,還關涉更廣的產業發展與社會通脹管理策略,牽一發而動全身。這決定了資源稅改革是一個多方利益權衡并且妥協的過程,也是一份考驗執政者智慧的試卷。
27年以來,我國不到1%的資源稅稅率位居世界“最低”,使得資源出現盲目開采狀況,有的地方為了追求GDP甚至廉價出口稀缺資源,這相當于我國用寶貴的不可再生資源補貼全球消費者,最終只能獨自承受生態破壞、資源枯竭的惡果。
資源稅改革有利于保護戰略儲備資源、改善環境,有利于增加資源地財力、改善民生,同時還有利于緩解國內差距過大的區域經濟和公共服務水平,維護社會穩定,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資源稅改革所涉及的利益方應從維護國家利益、履行歷史職責上來看待這項新政。
實際上,“喊苦”的各地油企只負責完成勘探開發任務,“叫窮”的資源地對全國財稅政策的話語權也有限,今后資源稅改革能否順利推進關鍵還要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稅總局及中石油、中石化之間的關系協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