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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征遷“三不公”實則政績觀作祟
      專家認為,首先要做到公開,即切實完善和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2011-08-01   作者:記者 來建強 董振國/福州、南寧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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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赴福建、廣西、浙江等省區調研發現,一些地方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存在“不公開、不公正、不公平”現象,加劇了征地拆遷矛盾。

        “三不公”現象抬頭

        有關專家認為,“三不公”現象凸顯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績觀、發展觀存在問題,亟待扭轉。
        《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現,補償不公開的操作手法當前在許多地方盛行。在浙江省,“一些村做征地拆遷時,召集村民代表大會一般都不事先公布,等村民代表一個個簽到完畢,才宣布征地議題,不管大會結果如何,最后村干部就以村民代表的簽到名單作為同意征地的依據。”浙江省農業廳有關負責人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補償不公開也成為整個征地拆遷工作暗箱操作的一部分。
        在廣西來賓市,一些鄉鎮負責人毫不諱言地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我們征地拆遷都不用公布有關補償標準等信息。”
        征地補償中還存在隨意性較大、補償評估不公正問題。廣西合浦縣建設局有關負責人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近年來,該縣通常采取適當提高補償標準的辦法來減少征地拆遷中的群體事件,而補償標準提高幅度一般是根據群體事件涉及問題大小、上級領導關注重視程度等具體情況而定。
        一些地方在征地拆遷補償評估方面缺乏公正性。福建永寧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去年7月為了征得永安市曹遠鎮清水池村青龍機磚廠依法擁有使用權的取土礦山,與該機磚廠簽訂了一份補償框架協議,將依據中介機構對被征用礦山合理評估后確定補償費。然而,讓青龍機磚廠負責人劉如康萬萬沒有料到的是,他的補償費竟被“壓低”了。
        劉如康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根據協議,我們雙方共同委托福建建友評估事務所對我機磚廠被征礦山進行補償評估。該事務所第一次評估得出的補償費是400多萬元,但代表永寧高速建設指揮部簽協議的永安市交通局一位負責人打電話給該事務所,要求評估的補償費在100萬元左右。
        福建建友評估事務所工作人員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證實,永安市交通局一名負責人曾要求“壓低”補償費,結果雙方至今未達成補償款支付協議。
        福建省永安市交通局副局長張福明解釋,高速公路等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征地補償都是沒有統一標準的,補償費需要由項目業主與被征地對象逐個商定。他說,永寧高速項目征用青龍機磚廠的部分取土礦山,我們當時就考慮到給予100萬元補償費用已經是足夠了,一是不能任由被征地方“獅子大開口”,二是支持國家項目建設,該做出犧牲的,也要犧牲。
        此外,不同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的補償不一還造成了“同地不同價”的不公平現象。福建省永安市燕南辦事處埔嶺村因地處城鄉結合部,該村大多數耕地目前都已被征用。今年70歲的埔嶺村原村委會主任黃生友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該村的耕地目前主要是被政府工業園區、高速公路和房地產開發等建設項目征用,房地產開發項目征地補償最高,一畝可達9萬元以上,最低的是高速公路建設征地補償,一畝才3.5萬元左右。
        黃生友說,去年,永寧高速公路因建設需要而征用了一些村民的耕地,被征地村民看到補償款要比開發房地產征地低,抵制情緒都很嚴重,這在一定程度上給高速公路的建設制造了不小的“麻煩”。
        浙江省農業經濟學會學長、中國村社促進會副會長顧益康認為,因不同項目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差異造成的這種不公,背離了市場經濟原則,也說明現行的諸多征地拆遷補償標準需要進一步完善,要充分與市場接軌。

        “三不公”現象導致糾紛頻發

        “不公開、不公正、不公平”現象導致被征地群眾對政府缺乏信任,征地拆遷糾紛頻發。
        福建省永安市曹遠鎮清水池村是該省去年開建的永寧高速公路項目征地較多的村,村民劉如響家被征用了3分地,“去年,鎮干部口頭說,征地補償按國家高速建設征地規定,但始終沒有公布這些規定。被征地的村民雖然拿到了補償款,但心里都想不開。”劉如響說,“人人都知道,哪一戶叫得響,和征地干部有關系,補償就會多一點;不會叫又沒關系的,補償就少。要想多得一些,只有去當‘釘子戶’。”
        許多負責征地拆遷的基層干部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征地拆遷事先最好不公布,公布了群眾就很可能對征地拆遷工作進行各種干擾;補償標準和補償多少也最好不公開,主要是怕公開了后,失地農民的要求會沒完沒了,影響到社會穩定。
        不公開的操作更為個別地方違規征地打開了方便之門,令監管部門難以察覺。劉如響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去年10月,永安市一些部門借修高速公路,在沒有征地批文的情況下征用了村里40多畝耕地。被征地村民沒人知道,這塊地將用來干嘛。”
        《經濟參考報》記者看到,這宗“搭車”被征地位于永寧高速不遠、當地人稱之為楊梅嶺的山坳。永安市國土資源局副主任科員陳志凌向《經濟參考報》記者確認,楊梅嶺這宗地塊正準備辦理征地審批手續。負責征地工作的曹遠鎮黨委副書記粘忠毅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楊梅嶺的這宗地將用來建設一家新型建材廠,由于企業已表示強烈的投資意愿,鎮里考慮為加快地方經濟發展,允許企業一邊建廠,一邊抓緊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地方政府亟須建立科學的政績觀與發展觀

        據有關專家介紹,國家明確規定,征地拆遷部門須事先告知被征地對象,補償標準等相關事項也須在被征地拆遷村組進行公開公布,補償費用需評估決定的,必須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評估,單方面敲定的評估結果是不合法的。
        顧益康說,一些地方在征地拆遷中之所以慣用“不公開、不公正、不公平”的做法,其追求土地財政、與民爭利的政績觀可見一斑,凸顯地方經濟發展方式亟待加快轉變的問題。在向土地要財富思想的指導下,土地增值收益被地方政府獨享。基層干部也受到既要向農民要地、又要維護穩定的雙重要求,難以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
        顧益康表示,“三不公”現象還從側面反映出,有關部門對征地拆遷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失靈。“有的地方征地拆遷本身就是不合法、不合規的征地拆遷,需要捂著、蓋著,既不想讓上級部門發現,更不想把事情置于社會大眾監督之下。”
        一些專家和群眾認為,各級各部門只有依法依規地開展征地拆遷工作,才是真正維護社會安定穩定、維護失地農民利益的根本。顧益康說:“征地拆遷補償必須要依法依規,做到公開、公正、公平。而做到這‘三公’,首要的就是公開,就是要切實完善和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永安市曹遠鎮清水池村村民劉如響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只要是政府事先公布征地拆遷事項,公開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和客觀公正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我相信,絕大多數失地農民都不會有怨言。”

        “后征拆時期”管理問題多

        《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在東南沿海部分省區調研時發現,有的地方將一大筆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一分了之后,沒有充分重視解決被征地人員的生活生產等長遠問題;還有的地方在實施高速、高鐵等公共基建項目過程中,造成沿線及周邊生態環境破壞。基層干部和專家指出,這些“后征拆時期”出現的管理問題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值得高度重視。

        征地拆遷村竟變成了“賭博村”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廣西南寧調研發現,城市周邊農村地區耕地已被大量征用,一些被征地村逐漸刮起一陣“賭風”,出現了“補償款今天到手,明天就送上賭桌”令人痛心的現象。
        南寧市邕寧區蒲廟鎮龍崗村地處該市重點開發的五象新區,全村有1.17萬人,該村有一半的耕地已被征用。“村里被征耕地平均每畝獲得補償7.8萬元,少的人家有四五萬元,最多的有120多萬元。”村干部雷志云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得到補償款的村民有選擇蓋房子、買車子的,但對于沒有一技之長的中年人來說,征地款就成了尋找賭博刺激的資本。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來自廣東等地的賭博集團紛紛進入龍崗村開設賭場,吸引眾多村民參賭。
        征地拆遷村成了“賭博村”僅是“要地不要人”的安置方式顯現的隱患之一。《經濟參考報》記者調研發現,這種安置方式帶來了不少社會管理的隱患問題。
        首先,安置社區及周邊社會治安混亂。據南寧市公安局邕寧分局介紹,2009年以來,針對龍崗村附近村屯出現的賭博現象,公安部門已先后開展過兩次打擊行動。但在警方打擊行動過后,一個規模更大的賭場在龍崗村周邊村屯不時變換位置出現,查不勝查。還有一些地方,失地農民的安置社區大多數房屋出租給了外來流動人員,安置區成了流動人員的傳銷窩點。
        其次,一些失地農民家庭矛盾加劇。廣西南寧市龍崗村一些村民對當地的賭博歪風深惡痛絕,村民說:“賭博把整個安置后的新村搞得烏煙瘴氣。一些剛拿到征地款的村民開始只是玩幾塊錢的小賭注,后來就越陷越深,越賭越大。賭博引發的家庭矛盾隨處可見,村里還出過因父親嗜賭如命,欠下高利貸,最后被兒子打死的悲劇。”
        第三,一些失地人員“一夜暴富”卻面臨返貧風險。浙江省農業經濟學會學長、中國村社促進會副會長顧益康說,除了參與賭博以外,一些被征地農民由于不具備掌控較多財產的經驗和能力,在獲得巨額補償款后還常常是相互攀比,盲目消費,這些都很容易導致失地農民返貧。

        基建項目“延伸性損害”增多

        福建省永安市曹遠鎮清水池村村民劉維傳家原有一畝五分地,去年因福建省內永寧高速公路建設,劉維傳家需要被征用一分地。今年春季來臨,劉維傳準備種地時突然發現,自家一分地被永寧高速征用后,剩下的一畝四分地無法再種稻子了。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來到劉維傳的地里看到,由于高速公路建設,阻斷了原來賴以耕作的水源,同時因高速公路地基高出地面有10米左右,在公路打地基的過程中,大量碎石滑落并堆積到了地里,被斷了水源同時又被碎石壓覆的地已難以再像以往一樣被耕作。
        劉維傳指著荒了的地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過去,我家這一畝五分地一年可以種上兩季水稻,能收1500多公斤谷子,至少值3000元。現在,被征用了一分地,獲得一次性補償3000多元,僅僅相當于地里過去一年的收入。剩下的一畝四分地因為高速建設而被荒了,有關部門對此應該有個說法,要給我們合理補償。”
        類似現象在湘桂高速鐵路沿線也存在。湘桂高速鐵路廣西來賓段從2009年開工建設以來,沿線地里的甘蔗、玉米、水稻等莊稼每逢下雨就要被淹。
        良江鎮良江社區小良村18隊村民李玉芳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沒有修高鐵之前,雨下得再大,玉米地也不會那么嚴重的被淹過。
        良江鎮良江社區黨支部書記蒙加春說:“湘桂高鐵來賓段一帶大片莊稼地原來的灌溉和排洪水系是自西向東走的,南北走向高鐵開工建設后,切斷了這里的自然水系,雨水無法排泄暢通,積留在高鐵沿線兩側,導致大面積莊稼被泡。”
        據當地干部介紹,僅湘桂高鐵廣西來賓段沿線良江鎮、鳳凰鎮兩個鄉鎮,去年汛期約有1500畝的甘蔗、玉米、黃豆等農作物嚴重被淹,并造成大面積絕收,主要原因都指向高鐵施工。

        抓緊破解“后征拆時期”管理難題

        顧益康等專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將征地拆遷補償一分了之求平安是目光短淺、不負責任的做法。而應該針對被征地農民就業能力差、后續生活保障缺失等特點,建立多元保障機制,對被征地農民適當補償和提高養老待遇,同時加強對被征地村集體的支持,扶持村組織發展集體經濟,在保護失地農民利益和保障村集體經濟發展之間尋找到較好的“結合點”。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研發現,“后安置時代”管理問題鮮有人管,主要是目前大多數地方在征地拆遷后沒有常設機構或固定人員為失地農民服務,解決征地拆遷的后續問題。基層干部建議,首先,因地制宜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失地農民“后安置時期”的矛盾調處和利益訴求。其次,加快建立與“后安置時期”相適應的公共服務體系。
        失地農民安置區出租房多、人員雜亂,很容易成為傳銷、賭博等藏污納垢之所。加強這一特殊社區管理,是失地農民群體社會管理的又一新課題。
        基層干部及專家建議,首先,健全失地農民安置社區物業管理;其次,以多種培訓活動為主要載體,切實提高失地農民綜合素質,特別是增強他們的就業競爭力;第三,安置社區周邊治安管理要及時跟上,公安派出所應優先考慮在安置社區附近布點分支機構。
        針對“延伸性損害”問題,基層干部及專家建議,首先要完善施工規劃。良江鎮黨委書記黃敬豪認為,湘桂高鐵作為國家大型基建工程,從規劃建設之初就應充分考慮沿線排洪設施等配套建設要與工程同步開展,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施工給地方帶來的“人造災害”。其次,盡量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楊思遠建議,有關部門應盡快研究“鐵公機”等公共基建項目在征地建設過程中給地方生態環境、土地耕作帶來的一系列“延伸性損害”補償規定,及時補償到位,及時修復因建設帶來的生態破壞和緩解矛盾沖突。

        司法強拆制度須“補漏”

        今年以來,一些地方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開始實行司法強拆,卻在征收司法強拆的執行過程中普遍遭遇到阻力和困難,甚至出現暴力對抗司法機關等不和諧現象。基層法院干部及有關專家指出,一些地方之所以在征收司法強拆過程中遭遇執行難題,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強拆制度存在諸多不完善的地方,亟須“補漏”。
        首先,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依然未得到有力保障。《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現,一些地方實施強制拆遷前,對于被執行人先行司法控制是法院在司法強拆中的普遍做法。“強拆時,實現人房分離有利于減少暴力對抗及人身傷亡發生,但法院必須同時著力解決被拆遷人的合理訴求,不要加劇矛盾。”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說。
        其次,法院介入征收執行活動有礙司法公信力。讓本來應當居間裁判的法院具體實施行政性質的強制執行,承擔強制拆遷任務,如果行政拆遷缺乏實質性正義,而法院所進行的審查僅限于形式性、程序性審查,“法院和行政機關扭成一股繩來對付相對人”之類的猜疑在被拆遷戶中就會十分普遍。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法院院長張永明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取消行政強拆,將強制拆遷的裁決權交給法院是一種進步,但法院自裁自執,必然使司法公信力遭遇危機。
        再則,法院行政案件管轄強制性規定空缺。一些基層法官坦言,在現行司法體制之下,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執行中,往往對來自行政機關的干預和障礙難以排除和克服,不僅影響司法公正性,也不利于保證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完善司法強拆制度,首先需要明確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福建省三明市市長劉道崎等人主張將“強拆裁決”和“強拆執行”分開。
        他們認為,司法強拆如果不以裁執分離制度為前提,統一由法院執行庭或行政庭實施,可能會導致濫權、侵權和腐敗。較理想的方案應該是:法院裁決,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予以監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對違法拆遷行為的起訴。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建議,司法強拆應貫徹人道、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保護理念,防止簡單粗暴壓制被拆遷群眾。
        專家還指出,在征收司法強拆過程中還應強化有效的輿論監督與拓寬權利救濟渠道。“無救濟則無權利,無監督則必濫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能否實現真正的制度進步,必須強化強制執行過程的輿論監督,必須拓寬權利救濟渠道。”朱孝頂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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