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保薦代表人冒友華、王韜,在保薦深圳市海普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項目中,對發行人取得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認證等事項的盡職調查沒有勤勉盡責。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于2011年6月14日決定對冒友華、王韜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