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國資委與銀泰系的股權爭奪由來已久,近期的一系列動態顯示,沉寂多年的股權爭奪重燃戰火。典型事件是,武漢國資委的利益代表方武漢開發投資公司(武開投)日前起訴浙江銀泰投資有限公司(浙銀投),稱浙銀投作為一家外資企業卻在二級市場多次增持鄂武商的股份,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
作為國內首起外資企業因在二級市場收購被訴的案例,無論在法律實務界還是證券界,無疑都具有重要的范本意義。市場關注政策“防火墻”究竟能否擋住銀泰“金彈”?
訴訟 浙銀投增持鄂武商被訴
武漢國資委與銀泰系的股權爭奪由來已久。
這場股權爭奪戰今年3月28日打響,3月至6月間,銀泰連續在二級市場增持鄂武商股權,分四次增持達945.2萬股。與此同時,武商聯通過擴大一致行動人而始終保持著微弱的優勢,位居鄂武商第一大股東。
4月14日,武商聯控股的三大商業上市公司鄂武商、中百、中商同時宣布停牌。4月20日,鄂武商、中百、中商同時發出公告,宣布重組正式開始。停牌50多天之后出現戲劇性的一幕,鄂武商6月8日發出公告宣布退出重組計劃,退出原因為:重組方案中涉及的相關利益復雜,雖在停牌期間積極溝通,但未達成共識。
就在6月10日鄂武商復牌當天,武商聯與其一致行動人快速、大幅增持鄂武商2536萬股,占總股本的5%。增持后,武商聯一方持有的股權比例提升至29.67%,比銀泰高出5.19%,暫時在控股權爭奪中獲得較大的優勢。
與此同時,武商聯的一致行動人武開投以浙銀投涉嫌違反我國外資收購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規、在二級市場違規增持公司股份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已受理該案。這次訴訟又將雙方的股權爭奪戰推向一個高潮。
《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案件進展采訪武開投本案委托律師蔡學恩,他表示,浙銀投方面已經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目前法院方面還在走這個(管轄權異議)程序,幾天之后將會有新進展。《經濟參考報》記者還就案件進展詢問了銀泰集團副總裁王純,他在電話中表示對此事并不知情。
原因 為何爭奪鄂武商控制權
事實上,從2005年引入浙銀投這一戰略投資者開始,武漢國資委與外資銀泰系對鄂武商的控制權爭奪就已經開始了。時隔6年,銀泰系再次出手欲奪鄂武商控股權。這次究竟是什么目的?武商聯和銀泰系為什么要如此激烈地爭奪鄂武商這塊“肥肉”?市場人士有各種分析,但真正原因目前并沒有透露。
業內有分析認為,鄂武商在湖北省內商業方面的優勢地位才是武商聯及一致行動人不惜犧牲短期利益而堅決增持股票的原因。同樣,作為在國內有影響的百貨類公司,銀泰從成為鄂武商的戰略投資者開始,不但希望借助鄂武商開拓在湖北的業務,同樣還覬覦借殼鄂武商A回歸國內,這才是銀泰屢次果斷出手的動機。
中投顧問高級研究員黎雪榮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連鎖商業企業憑借稀缺的渠道網絡資源,占用供應商資金作為融資資金,進行資金體內循環獲利,儼然準金融企業。雙方爭奪控股權確保第一大股東地位,能獲得更多的治理權和話語權。另外,對于銀泰系而言,控股鄂武商有利于擴大和鞏固其在華中地區的影響力,也有利于更好的布局華中地區的商貿零售業務。
目前,武商聯及其眾多一致行動人共持有鄂武商23.99%的股份,微超銀泰系的23.83%。這場股權爭奪戰最后結果還并不明朗。黎雪榮認為,鄂武商即將開業的摩爾城未來的盈利前景十分可觀,鄂武商繼續維持在華中地區的龍頭地位,為了爭奪第一大股東的地位,獲得公司更多控制權,雙方有可能還會進一步增持股份。
而接近武漢國資委的人士對媒體透露,原本計劃的鄂武商引進戰略投資者,以及中百集團與武漢中商“二合一”齊頭并進的方案,現在僅剩后者。武漢國資委方面一是伺機增持鄂武商,確保鄂武商第一大股東之位,另一方面則全力推進中百集團與武漢中商的整合。由于銀泰系攪局,原來宣稱的一步到位重組方案,被迫改為兩步緩慢整合。
核心 對浙銀投的性質如何認定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法律界人士表示,這是國內首起外資公司因涉及二級市場交易而被訴的案例,在法律實務界對此一直都有爭議。而本案的結果無疑會具有重要的范本意義。
按照《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2006年1月31日實施),規定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其中外國投資者應為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符合條件的,亦可通過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實施戰略投資)。
武開投作為武商聯的一致行動人,將浙銀投訴上法庭,法庭上的對峙成為雙方在控股權爭奪中都繞不開的一個環節。就目前來看,對浙銀投的資質認定應該是案件的核心。據工商資料顯示,浙銀投為臺港澳法人獨資有限公司,且其股東為銀泰百貨(香港)有限公司,可以認定浙銀投在性質上屬于外資企業,但對浙銀投是否“外國投資者”尚存爭議。
“我理解,浙銀投是否違規操作,焦點在于其企業性質的認定,這決定了其是否可通過二級市場增持A股公司的股票。”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部的一位不具名律師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如果是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非投資性公司),那么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A股。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注冊在境內的外資非投資性公司,即便其股東為外國法人,但其自身為中國法人,買賣A股股票并不受限于《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方式,其通過二級市場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從主體資格上講不存在法律瑕疵。
而如果是外商投資性公司則不得通過二級市場買賣A股。外商投資性公司可持有股份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且其身份應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起人或股東,因此外商投資性公司雖注冊在境內,但視同為外國法人對待,由此可知其不得在二級市場自由買賣上市公司A股股份。
上述律師還表示,單獨就外國投資者對境內上市公司投資而言,現有的監管規則是明確的。但可能由于缺少對一些關鍵概念的澄清,以及某種程度上不同立法機構出臺的監管政策之間缺少必要的銜接和呼應,進而引起理解、適用上的歧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楊巍博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單從目前公眾層面所掌握資料來看,浙銀投在主體資格取得程序上可能存有瑕疵,而退一步講,即使目前主體資格健全,其違規買賣二級市場A股并持有之行為確屬違法。
不過,違法行為不等于侵害行為,楊巍表示,事實上看,浙銀投的買賣與持有行為侵害的是武開投一方相對控股下的控制人地位或狀態,這在外部二級市場目前并未上升為法定權利,因此武開投方面的侵權之訴很難成立。
楊巍說,本案也帶來一些啟發,我國本土上市公司在相對控股狀態下防止敵意收購的準備工作還有待進一步細化加強;外資通過二級市場行為收購上市公司資源是經濟全球化和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加劇的必然結果,現在還有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對本土上市資源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但這種壁壘必然會隨著上述趨勢的加深而逐漸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