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關于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首次明確了外商直接投資(FDI)人民幣結算業務的試點辦法,目前處于個案試點階段。 此次人民銀行明確人民幣FDI的“試點運行”,意味著我國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再進一步。 今年1月,人民銀行出臺人民幣ODI(以人民幣進行的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相關政策,允許境內企業以人民幣對境外進行直接股權投資。但人民幣FDI的相關政策卻一直沒有出臺。 此前,人民幣回流的政策僅限于海外清算行等三類機構投資國內的銀行間債市。對此,業界一直呼吁盡快形成人民幣回流機制。 今年4月的廣交會上,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司長李波曾透露,人民幣FDI(以人民幣進行的外商直接投資)相關政策大體框架已經形成并開始個案試點,明確政策最快上半年出臺。 此次出臺的《通知》指出,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目前處于個案試點階段。目前人民幣外商直接投資業務試點對國家限制類和重點調控類項目暫不受理。 德意志銀行大中華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發布報告指出,盡管《通知》中表示上述程序只是試點項目,但在他看來,實際上將外資企業進行人民幣FDI制度化了。他預計,香港人民幣市場的債券發行和人民幣融資將因此快速發展,國務院可能將在幾個月后將試點方案在全國推開。 《通知》同時指出,銀行可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境內代理銀行、港澳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或境外機構在境內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辦理跨境貿易、其他經常項目、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貸款業務和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同時《通知》要求境外參加銀行只可為內地企業作為收款或付款方的貿易項目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不能辦理與內地企業無直接貿易往來支付的人民幣購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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