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已有的保障房出售后,是否還可以再申請一套保障房?針對部分區縣在保障房資格審核中遇到的此類問題,市住建委18日做出批復明確規定:市民如果將已有的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賣了,將不得再重新申請保障房;如果將其他住房出售,也必須在辦理過戶手續滿3年后,才可以申請保障房。 市住建委表示,根據北京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房的現行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按照規定的標準,購買1套經適房或購買1套限價房;且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房滿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昨天市住建委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房家庭如果將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房上市出售,就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及限價房等保障房。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市民家庭如果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房等之外的其他住房后,想申請保障性住房,則必須要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滿3年后,方可申請。而且原房屋出售房款要按合同交易價格核定為家庭資產,但可扣除申請家庭合理的還貸、物業費、專項維修資金及租房、看病等相關費用。 此外,昨天市住建委還明確,有贈予住房行為的家庭,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滿3年后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屋面積也要核定為家庭住房面積。也就是說,如果某市民把房子贈予了親友,必須要在辦理過戶手續滿3年后,方可申請保障性住房,且原來贈予他人的房屋面積也要核定為申請家庭現有家庭住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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