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監會近日印發《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銀十條”),旨在緩解小企業融資難。這已經是幾年來銀監會不止一次出臺支持小企業的貸款政策措施了。但至今效果仍不盡如人意。值得肯定的是,中小企業每次遭遇融資難后,銀監會反應都十分迅速,出臺措施都十分及時。
從這洋洋灑灑“銀十條”看,其“干貨”在七、八、九條上。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于小企業貸款的金融債,這是個好措施,但金融債只是籌措發放小企業貸款的資金來源,而無論信貸資金來源于存款還是金融債籌集,關鍵在于,貸給小企業后風險如何控制?筆者認為現在的問題不是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缺乏資金,而是認為對小企業貸款風險大,不愿意發放貸款,因此真正缺乏的是貸款計劃規模。
第八條是允許其將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處理,風險權重計量為50%。此外,在計算存貸比時,對于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可不納入存貸比考核范圍。這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措施,將有助于緩解商業銀行小企業業務的存貸比壓力。但對于“滿足一定標準”之類的表述應該具體化、可操作化,希望出臺細則。
第九條是“根據商業銀行小企業貸款的風險、成本和核銷等具體情況,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實行差異化考核,適當提高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容忍度。”提高小企業和農業貸款不良貸款比率容忍度,社會各界都在呼吁,這是一條真正鼓勵商業銀行支持小企業貸款的措施。但是一句“差異化考核”太過空泛,應該迅速出臺具體實施細則,否則,將耽誤落實執行。
筆者始終認為,當前中小企業遇到的困難包括融資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商業銀行本身喜歡傍大、傍壟斷、傍上市公司、傍批發性貸款等現象確實存在。從貸款手續繁雜程度、內部人力物力財力成本分析,大企業貸款與中小企業貸款差不多。但中小企業貸款給銀行帶來的風險大、收益低、貸后管理難的問題,客觀上造成商業銀行不愿給中小企業貸款。
因此,既要出臺鼓勵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政策措施,中小企業本身也要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狀況,同時,要監督貸款中小企業的資金用途,防止挪用到非生產項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