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晚,哈藥股份對之前央視《朝聞天下》報道的哈藥制藥總廠污染事件發布了公告。公告表示,初步評估由此事件而導致的部分車間限產,不會對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大的影響,公司將嚴格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不斷加強和提高環保管理工作水平,嚴格履行環保責任,努力推動企業健康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
那么,如此重大事件,真的會如同公告表示的那樣,不會對哈藥股份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大的影響嗎?
但從目前形勢分析,哈藥股份面臨四項巨額費用支出。
費用一:哈藥總廠或將搬遷成本80億至100億元
6月8日,有媒體表示,環保部門已經嚴令哈藥總廠停產或減產來降低污染,而黑龍江環保廳有消息稱,哈藥總廠計劃搬遷,哈爾濱市政府已經將哈藥總廠搬遷列入了規劃。
從7日晚發布的公告中,投資者可以看出,對于污染事件,哈藥有保留的承認。公告表示,因部分設施、設備暫停運行,造成“污水排放指標未達標”;哈爾濱市環保局多年來多次對哈藥總廠的檢測結果表明該廠“硫化氫排放量多數達標”;經查,該企業“存在不按規定擅自在廠區外的生活垃圾貯存池焚燒(廢棄包裝物)”的情況。
并且,對于哈藥股份的治污措施,在公告中,投資者可以看到有三條比較模糊的措施:檢修期內對部分車間減產,加快污水處理廠檢修改造進度,建設新的污水處理生化池;年內將加快實施氣味治理項目;對制劑廠燃燒固體廢棄物已整改完畢,對責任人已進行處理。
那么,在哈藥總廠停產或減產,搬遷期間,生產經營活動必然會受到影響。
據有媒體報道稱,哈藥的搬遷成本約在80億至100億元,這必然會對哈藥股份短期內盈利能力帶來巨大不利影響。
費用二:受害群眾索賠
在公告中,投資者沒有看到哈藥股份對身體長期受毒害的哈藥制藥總廠員工及附近群眾的補償部分。
而根據《環保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由于哈藥制藥總廠長期排污,哈藥總廠所處的學府路是哈爾濱市的繁華路段,受損害居民眾多,對此,中央財經大學胡小珂教授表示,只要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哈藥股份則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群眾可以向哈藥股份索賠。
由此,哈藥股份或面臨一筆巨額賠償金的支付問題。
胡教授還表示,從企業角度看,只要付出很小的代價,就能把環境污染帶來的問題擺平,受環境污染傷害的群體,必須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對環境的污染,是一個老問題,中國企業環保意識淡薄,根本原因是企業違法成本太低,
而楊兆全律師提醒廣大受污染損害群眾,污染給周邊居民產生損害的情況下,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鑒于長期污染與當地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有直接的關系,環保部門對擴大的損失是有著不可推卸責任的,因此,可以慎重考慮把環保部門作為共同的被告。
費用三:面臨經濟處罰
對此次哈藥污染事件,有業內專業人士預測,哈藥股份未來可能會面臨一定的經濟處罰,相關責任人或也受罰。
根據《環保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及第四章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章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止、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費用四:環保支出或在1個億以上
另有專業人士表示,哈藥總廠僅污水排放一項改造,就至少需要4000多萬元人民幣,“全部改造完成,怎么也在1個億以上。”對于之前環保投入缺口如此巨大的哈藥股份,今后必然花費更加巨額的環境治理費用。
根據2010年哈藥股份的年報數據及有關媒體報道,2010年哈藥股份環保投入只有1960萬元。
綜合哈藥股份面臨的巨額搬遷廠址費用,支付受害群眾索賠,此后的經濟制裁,以及今后的治污成本,未來短期內,哈藥股份生產經營活動可能會受到嚴重影響。
更有業內人士還對哈藥股份品牌聲譽產生懷疑,天津衛視近日有節目表示,哈藥集團總廠污染物亂排放,藥廠臨區空氣中硫化氫廢氣超標千倍,那么藥品還安全嗎?
受污染事件影響,6月8日,哈藥股份開盤繼續下跌,最終收于16.87元,下跌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