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從重處理煤礦瓦斯死亡事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瓦斯事故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凡發生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質條件復雜、安全生產系統存在重大隱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礦井,地方政府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意見稱,近年來,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加強煤礦瓦斯(煤層氣)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國煤礦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大幅度下降。但隨著煤礦開采強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難度越來越大,同時,瓦斯防治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在一些地方和企業仍然比較突出。 意見要求加強安全監管監察。要實行瓦斯防治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對存在通風系統不合理、應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統、抽采不達標、區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實等重大隱患的礦井,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掛牌督辦。各地區應建立瓦斯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并依法保護舉報人權益。 意見提出,加強煤礦瓦斯超限管理。煤礦發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產撤人,并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范措施。因責任和措施不落實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凡1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產的礦井,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意見強調,從重處理煤礦瓦斯死亡事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瓦斯事故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時限由地方政府確定。凡發生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質條件復雜、安全生產系統存在重大隱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礦井,地方政府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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