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剛剛上任的中石化集團董事長傅成玉(專欄)率眾高層高調宣布中石化調查組關于百萬買酒事件的調查、處理結果,主角兒魯廣余被免去中石化廣東石油分公司(下稱“廣東石油”)總經理職務,并被罰款13.11萬元。
中石化對魯廣余罰款的背后,掩蓋了魯廣余涉嫌特大貪污的事實,更涉嫌系統財務造假的事實。到底誰才是擁有對百萬買酒事件真正調查處理權力?誰又來維護法律的尊嚴?
百萬買酒事件充分暴露了國企一把手專制的毒害,魯廣余買酒給國企敲響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缺失的警鐘,專制是導致管理層腐敗的毒藥。
喝掉13萬元紅酒 百萬買酒案中涉嫌貪污
4月25日,中石化新任董事長傅成玉帶隊,攜集團過半數黨組成員和天價酒調查組骨干,分別在廣東和北京兩地公布調查結果。
根據中石化公布的調查結論,2010年9月份,魯廣余未經該公司領導班子研究,私自安排下屬從貴州茅臺(185.81,0.86,0.46%)(600519,股吧)銷售有限公司購進茅臺酒480瓶、紅酒696瓶,兩項貨款共計158.90萬元。
目前,該批茅臺酒已售出450瓶,剩余30瓶存放在廣東石油物品庫房;紅酒沒有賣出,目前已有613瓶用于業務接待,總價值13.1124萬元,剩余高檔紅酒81瓶,價值49.9520萬元。
中石化公布的處理決定是,免去魯廣余廣東石油總經理職務,降職使用。同時,對魯廣余給予經濟處罰,對已消費的13.11萬元紅酒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對于剩余的酒以及銷售酒的款項處理時,傅成玉表示,對于賣掉的酒的款項要用來平賬,一旦沒有平賬,公司將把這些酒作為違紀違規的物品將其銷售掉。
中石化的快速處理背后,掩蓋了重大刑事案件。
誰能對當事人魯廣余擁有最終的調查處罰權力?中石化?顯然不是。購買名酒的159萬元屬于公款證據確鑿。沒有經過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就擅自挪用該巨額公款購買高檔名酒。魯廣余的行為是否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中石化是國有企業,款項是公款。魯廣余到底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呢?現年57歲的魯廣余出生于江蘇省鎮江市句容縣,
1976年9月起,21歲的魯開始在句容縣石油公司工作。1998年,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成立后,魯成為中石化員工,先后擔任過句容縣石油公司財務科長、副經理等職務。2005年,魯廣余獲提拔,擔任中石化江蘇石油分公司副總經理職務。其后不久,調至貴州石油分公司,任總經理。四年之后的2009年9月,空降廣東石油,任總經理。不難發現,魯廣余是任命的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而不是招聘人員,身份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條件。
挪用公款罪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這一點在中石化的調查中已經毫無疑問,購買百萬名酒就是魯廣余一個人違反規章制度干的。挪用公款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要歸還,可是在百萬買酒案中,魯廣余只是為了應付檢查,甚至出現過虛假銷售平賬的情形。更為重要的是居然自己消費了13萬多元的紅酒。
魯廣余喝掉的13萬多元到底是違紀違規還是違法呢?
中石化調查組結論說,已經消費的613瓶紅酒是業務接待,究竟“業務接待”了誰,須得魯自己掏腰包個人承擔那總價值13.1124萬元的費用?根據調查組“魯所購買高檔酒就是為了他自己用”的結論。違反規章制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動用公款買酒喝掉了,很顯然魯廣余是不想歸還公款購買的酒。
《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百萬買名酒事件涉嫌的金額,已經遠遠超過這個數額,屬于特大經濟案件。
《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那么魯廣余百萬買酒案是中石化能夠處理的嗎?很顯然這類案件應該由檢察院、法院等獨立司法機構介入。
百萬酒錢如何入賬?中石化涉嫌財務造假
百萬買酒的財務賬是怎么處理的?中石化沒有公布。數百萬元對于年銷售上千萬元的中石化來說,可謂九牛一毛。問題的核心是九牛一毛會令中石化一場尷尬,甚至涉嫌財務造假。
廣東石油百萬買名酒事件,很早就被中石化內部員工舉報。2010年10月,這份舉報就到了廣東石油的上級主管部門中國石化(8.48,-0.10,-1.17%)(600028,股吧)油品銷售事業部手上。其時,中石化內部正在進行“小金庫”專項治理運動。
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紀委出臺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中指出:“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指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種資金。其主要來源包括,以各種名義挪用、轉移國家預算內、預算外收入;截留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價倒賣、非法牟取價差收入;一些經濟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侵占、截留罰沒收入。
“小金庫”的顯著特征是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分,把國家公款變為單位內部掌控和可以隨意支配的“私房錢”,為禍甚烈。它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產的流失,嚴重影響國家機構的運轉效率,還是誘發和滋生一系列腐敗現象的溫床和“財政支柱”。
2010年7月19日,國務院國資委宣布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正式啟動。當月30日,中石化召開會議,宣布啟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到10月份接到上述舉報材料時,這項聲勢浩大的工作已經開展了3個多月。
是時,中石化責成廣東石油立即整改。魯廣余安排有關部門,通過做賬將所購名酒轉入廣州石油非油品業務渠道,進行虛假銷售,抽回資金、應付檢查。操作上,魯廣余聯系廣州兩家酒業經銷商,將104.8455萬元貨款匯入廣州石油賬戶,廣州石油向其出具賣酒的貨款發票,但并沒把酒賣給這兩家公司。此后,魯廣余通過朋友聯系,以高于進價將白酒出售給江蘇、山東等另五家社會單位,由這五家單位給上述兩家酒業經銷商匯款沖賬。
后來,魯廣余向總部遞交了自查報告,風波暫時平息。
2011年4月11日,廣東石油內部舉報人將該事件的確鑿證據公布在了網絡上,輿論嘩然。4月14日,中石化召開專門會議,派出由總部紀檢監察局、人事部、辦公廳和銷售事業部四個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立即趕赴廣東展開調查;并暫停魯廣余的工作,責令其配合調查,由中石化銷售公司副總經理夏于飛臨時主持廣東石油工作。
4月15日-19日,調查組在廣東石油通過找相關人員談話、查閱賬目和資料、現場取證等方式,對購買高檔酒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在向中石化黨組作出匯報之后,4月21日-23日,再赴廣東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補充調查。
整個調查期間,調查組還派人到江蘇、山東和廣東等地進行實地取證,調取收付款憑證、銷售發票等相關證據。歷時11天后,中石化拿出的調查結果,沒有對買酒的百萬公款的財務科目作出說明。
根據舉報者披露的買酒發票看,廣東石油要求貴州茅臺銷售有限公司開具的是增值稅發票。按照會計處理是把酒錢計入了采購成本科目,沒有消費發票,所以不能計入管理費用。如此一來,通過做大成本少繳稅。
《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等行為都屬于偷稅。廣東石油多計成本應該補交多少稅?整個中石化系統又是怎么處理的呢?
《刑法》同時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中石化系統如果都學習廣東石油的消費模式,通過只繳納增值稅的方式將酒買回來用于業務招待,這些涉嫌違法。
好啦,中石化應該公布廣東石油買酒之后的所有財務處理明細。將計入管理費用的招待費計入到了成本之中,導致成本增加,進一步可以少繳增值稅。這將是涉嫌一個系統的財務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