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
這一階段,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圍繞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配而展開。
二、1983年至1988年。
這次改革主要是轉變職能、下放權力、調整結構、精簡人員,國家部委內部設司、處兩級。同時把直接管理企業的職能轉移出去,使政府對企業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
三、1993年至1997年。
1993年3月召開的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的說明中提出: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強宏觀調控和監督部門,強化社會管理職能部門,把應該由企業解決的問題,交由企業自己去解決。
四、1998年至2003年是廣泛發展階段。
改革重點是大幅度精簡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審批程序,設定審批時限,公開審批內容,建立一套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務體系。實現政企、政事、政社分開,建立廉潔高效、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制。
五、從2004年至今,開啟新一輪行政審批改革。
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10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又提出,要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