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間環境保護組織自然之友和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在北京聯合舉辦了“環境保護與信息公開——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信息公開案例研討會”。
自然之友總干事李波表示,盡管最近幾年在污染損害問題上已經有法律的介入,但是在自然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法律的介入依然非常少。李波認為,自然保護的對象是無告的大自然,它們沒有辦法表達自己的訴求,正因為如此,環保組織和法律專業人士的介入顯得更加重要和有必要。
最近一段時間,“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一事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自然之友就保護區調整一事多次向環保部和農業部多次申請信息公開,希望能夠看到保護區調整的申報書、調整部分的綜合考察報告以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會議紀要,最終被環保部和農業部以“所申請信息為過程性信息”為由拒絕。
3月24日,自然之友對農業部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農業部辦公廳已做出的拒絕公開信息的決定,依法公開信息,并要求一并審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規定的合法性,并依法作出處理。
在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振宇明確指出,自然之友所申請的信息并不是過程性信息,農業部應該依法予以公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自然之友所申請的信息盡管是自然保護區調整這個事件中的某一個環節、某一個階段的信息,但是這些信息仍然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已經確定的信息,并不是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所講的“過程性信息”。所以,即便國務院辦公廳有權對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做出解釋,農業部的答復也并不準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指出,信息公開的目的是讓公眾參與決策,只有在決策過程中公開,才能充分發揮公眾的智慧,才能進行相關的利益表達,才能防止錯誤的決策。農業部關于過程性信息的講法是不成立的。
何兵教授建議,民間環保組織、法律人士、公眾都應該行動起來,積極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