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進入上市公司2010年度年報披露的高峰期,按照預約的時間,各家上市公司正有序地進行披露。然而,某些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所表現出的“打補丁”現象,卻不能不引起市場的注意。 有統計數據顯示,截至3月22日,滬深兩市共有60多家上市公司在年報披露后再次發布修訂或補充公告,涉及的項目也是五花八門、無奇不有,并且,其中竟然有相當一部分是“烏龍”問題,主要表現為數據上的錄入錯誤或差錯。如貴州茅臺高管去年的薪酬居然高達500億元,而其年利潤也不過50.512億元,出錯的原因在于本應是以“元”為單位的薪酬,年報中反映為“萬元”。真可謂一字之差,失之千里。 其實,年報“打補丁”現象幾乎每年都會發生,而年報公布后的修訂公告,也已變成A股市場的一道“風景”。對于年報的“打補丁”現象,有幾點值得關注:其一,如果年報中出現差錯或事后進行補充與更正,此前披露的年報就不是真實與準確的,那么是否可以認定其中存在虛假記載與遺漏。若此,投資者因受其影響導致投資出現損失,是否可以向上市公司進行索賠? 其二,一家上市公司連一年一次的年報都會出差錯,上市公司是如何對待其投資者的?這樣的上市公司值得投資者信任與投資嗎?俗話說,魔鬼藏在細節中。連年報披露工作都做不好的上市公司,如何能夠管理好本企業? 其三,年報出現差錯,上市公司該承擔什么責任?難道說補充與更正下就一了百了?或者說上市公司在公告中“順帶”道個歉就可以完事?而作為監管部門,絕對不能無視上市公司年報中大面積出現的“打補丁”現象。 事實上,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監管層不能說不重視。無論是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還是在中國證監會所制定的諸多規章制度中,都提出了要求。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就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可實際情況卻是,沒有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大有人在。 毫無疑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一直是市場的“老大難”問題。之所以成為如此,一方面,與某些上市公司的重視程度不夠密切相關;另一方面,也與現行信息披露機制中監管的缺失與缺位有關。解決年報“打補充”現象,唯有通過進一步完善制度建設才能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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