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7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通知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三峽電站實際發電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繳納水資源費。2009年9月1日以來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繳納的水資源費予以補征。 根據通知,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的10%上繳中央國庫,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慶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慶市之間進行分配,并分別上繳兩省市國庫。繳入中央國庫的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由中央財政安排使用;繳入湖北省和重慶市國庫的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分別由兩省市統籌安排,重點用于三峽庫區及三峽大壩下游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相關地區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