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4月25日正式公布《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對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設立、基本行為規范和運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該《規范》稱,從事第三方交易平臺運營并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可以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規范》未在設立條件中明確提出資金規模的限制。同時要求站內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最后一次登錄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發生之日起不少于兩年。《規范》鼓勵平臺經營者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無理由取消訂單。并鼓勵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賣家保證金”服務。 IT業資深分析師王一江向《經濟參考報》介紹,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內,由于缺少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督與約束,部分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在運營中存在不少問題,有的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甚至淪為洗錢和詐騙等犯罪行為的工具。而這一新規的出臺,將對第三方電子支付企業的經營起到監管作用。 艾瑞首席分析師曹軍波認為,《規范》相當于從技術、信用等層面設置了準入門檻,將防止部分實力有限、信譽低的企業渾水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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