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上海股民鄭某、南京股民陳某訴天一科技(000908)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己為長沙中院立案,涉及股份14300股,起訴標的合計13.89萬元。目前,開庭時間未定。 2010年3月5日,天一科技公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稱中國證監會認定公司存在如下違法事實:2007年1月23日,公司發布《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公告》存在不實表述,虛假披露貴州省獨山縣孟孔冶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構成情況和維寨銻礦采礦權、探礦權所有權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故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天一科技及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罰。 天一科技虛假陳述行為曝光后,公司股價下跌,導致相關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對此,天一科技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2007年1月23日,即天一科技發布《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公告》之日,至2010年3月5日,天一科技刊登公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之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虛假陳述揭露日則為2010年3月5日。符合起訴條件的天一科技投資者為:2007年1月23日至2010年3月5日間曾買賣過、并至2010年3月5日仍持有過天一科技股票的虧損者或推定虧損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與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且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向廣大權益受損的天一科技投資者,征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訴訟委托代理。 投資者應向律師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證復印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買賣相關股票的交易記錄或對賬單或交割單原件(經證券公司營業部蓋章)、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筆者將免費為提供材料的投資者確定是否符合條件,并計算是否存在損失。如果投資者符合起訴條件的,律師將提供進一步準備起訴的材料給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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