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深圳4月22日電
日前,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正草案)》,并于4月21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該草案加大了對騙購保障性住房行為的處罰力度,極端的騙購行為將被認為涉嫌詐騙,并可處以20萬元的罰款,且終身不再受理騙購者的住房保障申請。
針對2010年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不久前,深圳市住建局對涉嫌隱瞞住房或財產情況的24名當事人啟動了行政處罰程序。按照現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的有關規定,住房保障部門只能依法駁回當事人的保障性住房申請、處5000元罰款,并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對此,社會各界普遍呼吁,深圳要杜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的行為,需加大對騙購行為的處罰力度。
深圳市法制辦副主任石崗說:“處罰力度過低難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申請人的違法沖動。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
修正草案中有關條款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房、廉租房或租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3萬元罰款、并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如果是以上述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購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10萬元罰款、并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這份草案還規定,如果申請成功后被主管部門發現的“騙購者”,還將再加處一倍罰金,即罰款20萬元,這一額度是原法規規定的5000元罰款額的40倍。草案中還規定,“有關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公文印章、賄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由此,深圳將成為國內率先對保障房騙購者實施重罰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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