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發爭議的浙江42省道與330國道連接線工程是縉云縣“四縱四橫一繞十連”公路網規劃的重點工程。資料圖片
前不久,江西一家公司反映在浙江縉云一工程招投標中遭遇不公。然而,隨著事情的進展,結果卻陷入了一團迷霧之中。有關專家認為,不管事情最后的結局如何,這起爭議顯示出,目前我國工程招投標領域存在兩個焦點問題,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江西路橋:先喊冤 后否認
前不久,江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署名來信舉報,反映該公司在參與浙江42省道與330國道連接線工程縉云段(下稱連接線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中遭遇不公。
連接線工程是縉云縣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概算總投資2.2億元,項目業主單位為縉云縣42省道與330國道連接線工程建設指揮部(下稱工程指揮部)。
落款為“江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舉報材料稱,按照招投標規定,連接線工程對外公開招標,通過綜合評分,對競標企業排出名次。然而,第一名由于業績不實等相關問題被取消招標資格,按理第二名應順理成章中標,但第二名江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卻遇到了種種怪事。
舉報材料說,第一名資格被取消后,社會上一些與此事無關的公司“揭發”第二名江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也存在業績造假,認為標書中談到的“項目副經理李(指江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副經理李明遠)曾參與臨安華光潭大橋工程施工”不實。
江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疑問是,國家對工程施工項目副經理至今無備案登記的要求,“調查組”為什么卻抓著不放?“調查組”明知無法從工程檔案中查找,卻為什么還是反復要求臨安市交通局出具李遠明沒有參與華光潭大橋建設的證明?
因此,江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議,關于標書是否造假應該盡快找真正知情、有證明資格的一方(臨安華光潭大橋建設指揮部)去調查,臨安市交通局應該出具一份“由于國家對工程施工項目副經理無備案登記的要求,因此關于李遠明是否參加華光潭大橋建設,本局無法查證”的證明,這才是一份客觀的證明。
不過,令人不解的是,舉報過后沒多久,在該事件中“受到不公正遭遇”的江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總經理尚核氫4月13日在回答記者“對投訴材料中反映的五大問題有什么看法”時卻含糊地說,“對反映的內容不做任何評價”。面對“是不是碰到什么壓力”的追問時,尚核氫面露難色,先是沉默不語,隨后又支支吾吾的稱“沒有,沒有”。此前,記者同尚核氫通電話時,他曾在電話中表示有壓力。
記者注意到,這封投訴信落款為江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圖章為江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但據尚核氫說,此封蓋著江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公章的來信并不是該公司寄來的,公章是偽造的。4月19日,記者再次撥通了尚核氫的電話,在電話中,尚核氫再次重申,舉報材料不是他們主動發出的,而是別人冒用他們名義寫的。
縉云縣:程序規范 監管到位
在事件披露后的幾天內,縉云縣、臨安市有關部門一直保持沉默。不過,在“投訴方”態度轉變的同時,投訴材料涉及的浙江縉云縣有關部門卻高調起來。
4月14日,縉云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回復稱,在連接線工程的整個招投標過程中,該縣相關部門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組織實施,程序規范,監管到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聯合調查組人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做到了依法依規。
縉云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說,去年6月28日,項目業主委托杭州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標代理,并在有關媒體上發布了《縉云縣42省道與330國道連接線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在《公告》中,明確要求“申請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且具有同類工程施工經歷,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并對項目經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當年7月,連接線工程進行招標資格審查,共有12家單位通過資格審查,9月在縉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推薦黑龍江省華龍建設有限公司、路橋集團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三家單位為預中標單位。
然而,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縉云縣監察局收到舉報,反映該工程在招投標過程存在投標人串標行為。于是第一次招投標無效。隨后的2010年11月,縉云縣對連接線工程組織第二次招投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推薦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新疆昆侖路港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單位為預中標單位,并于當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了公示。
這位負責人說,2010年12月8日,縉云縣接到某公司投訴書,稱第一預中標人——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預中標人——江西省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業績造假,要求取消相關預中標單位的中標資格。接到投訴后,縣招管辦、監察局、建設局、交通局等監督管理部門高度重視,迅速成立聯合調查組,于2010年12月10日赴各地開展調查。此后,經縣招管辦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確定第三預中標人——新疆昆侖路港工程有限公司為中標單位。
縉云縣縣長吳筱琳近來也表示,看到相關情況后,她詢問了縣招管辦、監察局等部門,了解到的情況是這起招投標過程、調研取證過程符合程序。
專家:顯示兩個焦點問題
對浙江縉云連接線工程招投標引起的爭議,專家認為,這顯示了目前我國工程招投標領域里的兩個焦點問題:一是采購部門怎么樣來審查投標供應商的參與資格,二是由誰來承擔工程采購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首席法律顧問、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認為,依照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從這一條款來看,我國法律只是對投標供應商規定了“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但并沒有要求投標供應商提供公司所屬職員的相關證明文件。因而,施工究竟有哪些自然人,“這不屬于工程招標方對投標供應商的資格審查范圍。”
另外,谷遼海表示,我國《公路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
另外,由于我國《招標投標法》沒有對招標采購監管機關進行明確規定,國務院辦公廳為此于2000年5月專門印發了《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對于招投標過程中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因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爭議的交通工程采購項目的投訴,有權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的行政機關是交通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