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已于4月19日正式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關于李某某請求證監會對國泰君安等四家券商及相關證券分析師在“中國寶安石墨礦”事件中的涉嫌虛假陳述進行查處的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請求其對四券商及相關分析師涉嫌虛假陳述的行為進行查處。
《申請書》表示,自2010年9月到2011年2月,湘財證券、平安證券、國泰君安和信達證券先后發布了關于中國寶安的《中國寶安:房地產和新能源的價值明顯低估》《中國寶安:坐擁負極龍頭、新能源業務風生水起》《中國寶安:價值奠定底線,石墨烯打開巨大發展空間》和《中國寶安:石墨烯讓股價飛》等研究報告。
在上述研究報告中,湘財證券明確提出中國寶安黑龍江寶安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可為貝特瑞提供近2.68億噸儲量、適合于鋰離子二次電池用的優質石墨礦產資源;平安證券明確提出中國寶安擁有豐富的石墨資源,其雞西石墨產業擁有石墨礦儲量約1億噸;國泰君安明確提出中國寶安具備充裕的石墨資源優勢,其擁有的雞西石墨礦探明超大儲量;信達證券明確提出中國寶安黑龍江雞西石墨礦品位很高,足夠滿足貝特瑞自用所需。即這四家券商無一例外地都肯定了中國寶安擁有石墨礦。但是查閱中國寶安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15日的數次公告可知,中國寶安并沒有發布過任何關于自己擁有石墨礦的消息。
《申請書》認為,根據我國《證券法》、《民法通則》、《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湘財證券、平安證券、國泰君安和信達證券四家券商在中國寶安石墨礦事件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理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張遠忠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四家券商的研究報告都是讓投資者買入中國寶安,四家券商的公司評級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并產生了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