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從國務院國資委處獲悉,國資委日前已經修訂頒布了《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5號,以下簡稱《辦法》),原《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5號)同時廢止。 據了解,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組織《辦法》的貫徹實施,指導各省級國資委制定實施辦法。《辦法》指出,一是建立健全指導監督工作機制,要求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指導監督職責,明確指導監督的分工領導和工作機制,健全完善上下聯動、規范有序、全面覆蓋的指導監督工作體系;二是細化指導和監督的具體事項,明確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地方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地方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等事項進行指導,寓指導于服務之中,突出監督重點;三是進一步完善指導監督的方式和途徑,明確立法指導和具體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健全完善國資監管立法備案制度、國資監管法規政策實施督察制度、國資監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三項工作制度,增加了對專項監督方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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