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5日公布《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簡稱《規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引導期貨公司持續強化合規經營,全面提升期貨行業服務國民經濟的能力。
證監會曾于2009年公布《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與試行規定相比,正式發布的規定增加了反映期貨公司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的評價指標。
《規定》修改了市場影響力指標,細化了加分梯度,將市場影響力的表述修改為市場競爭力,具體指標包括“日均客戶權益總額”“期貨業務收入”“成本管理能力”“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等五個指標。新規還增加了引導期貨公司提高抗風險能力的指標,新增“剩余凈資本”的加分指標,引導期貨公司及時補充凈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