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辦法》)11日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市民意見。《辦法》對群租“叫停”:明確以原始設計用于居住的臥室為最小出租和轉租單位,不得擅自分隔、搭建后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的房間不得用于居住出租。 《辦法》進一步明確:承租者居住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考慮到承租家庭租住生活的特殊性,居住使用人之間屬于家庭關系的,可適當放寬。 除對“群租”明令禁止外,《辦法》還規定:居住房屋租賃期限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次性確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一次。除在租賃期間,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等情形外,出租人不得單方面調整租金。 《辦法》還維護承租人的“續租優先權”,規定“合同期滿后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的,應當提前1個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承租人可以繼續居住,合同轉為不定期租賃”,而“不定期合同期間,出租人根據其需要解除租賃合同,至少應給予承租人1個月的租賃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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