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家嬰幼兒食品生產企業,浙江貝因美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貝因美”)30日開始申購并即將上市。但《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作為一家跨省經營的重污染行業企業,貝因美竟然沒有經過國家環保部門的環保核查。
《招股說明書》未見環保核查函
自2001年開展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以來,我國先后出臺一系列約束性文件。
2003年6月16日,當時的國家環保總局下發《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環發[2003]101號),明確指出核查對象是重污染行業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且募集資金投資于重污染行業的上市企業,重污染行業暫定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電、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該規定還指出,對于跨省從事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申請上市企業,其登記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與有關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將核查意見及建議報國家環保總局,由國家環保總局報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7年8月13日,當時的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05號),明確規定需要環保核查的企業范圍為:申請環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轄的從事環發[2003]101號文件所列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利用募集資金從事重污染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
2008年6月24日,國家環保部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的通知》(環辦函[2008]373號)。該通知對第12大類中的“釀造”類作出明確說明,即包括“碳酸飲料制造、瓶(罐)裝飲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飲料制造、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制造、固體飲料制造、茶飲料及其他軟飲料制造;精制茶加工”。
貝因美《招股說明書》顯示,貝因美是一家在江蘇、四川、黑龍江等地擁有多個子公司的跨省食品經營企業。其中,子公司杭州貝因美豆逗兒童營養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經營范圍為生產加工嬰幼兒食品、淀粉糖、固體飲料等;子公司北海貝因美營養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含乳飲料、嬰幼兒配方乳粉等。記者登錄貝因美官方網站,點擊“嬰童食品”下的“輔食”板塊可以看到多款固體飲料產品,均為奶伴侶產品,如葉黃素奶伴侶、加鐵加鋅奶伴侶以及雙歧因子奶伴侶等,這些產品均在盒體上標注“固體飲料”字眼。
記者翻閱《招股說明書》發現,其中涉及環保情況的表述為“2011年1月11日,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對本公司下發了《關于浙江貝因美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環境保護情況的證明》‘經核實,浙江貝因美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在環境保護方面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近三年來沒有污染事故和環境糾紛事件發生,沒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和受環境行政處罰的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
但是,貝因美在《招股說明書》中既沒有出具國家環保部的核查公函,也沒有出具浙江省環保廳或其他省市環保部門的核查公函。
環保部門認為貝因美必須經過環保核查
就環保核查問題,記者致電貝因美,公司證券部一位接電話的女士表示,公司現在正處在靜默期,只能將記者的采訪要求轉告董秘。
記者發稿前,貝因美方面發來書面回復稱:“浙江貝因美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作為專業生產嬰幼兒食品的企業,不屬于釀造類企業,因此不屬于需要環保核查的重度污染行業。”
貝因美究竟該不該接受環保核查呢?記者就此采訪了浙江省環保廳污染防治處。該處具體負責擬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丁興告訴記者:“毫無疑問,貝因美肯定屬于需要環保核查的14類重污染企業,不過貝因美從來沒有到我們這里來申請過核查。”
針對《招股說明書》中提到的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所做的《關于浙江貝因美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環境保護情況的證明》,丁興認為,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出具的文件不具有環保核查的效力,只是給貝因美的一個證明材料,不能作為上市的依據。一般來說,環保核查應該出具一個結論性文件,譬如“某公司經核查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環保要求,同意通過上市環保核查”。
丁興同時表示,將就記者反映的貝因美未經環保核查的情況向上級匯報,然后作出具體處理決定。
《經濟參考報》將繼續關注這一事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