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利比亞戰事不斷升級,多家央企海外投資蒙受巨額虧損引起關注。根據國資委的統計,目前共有13家央企在利比亞的投資項目暫停,已披露的中國中冶、中國建筑、中國鐵建、葛洲壩四家企業,涉及的項目總金額已逾410億元。
據統計,截至2009年,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總額占中央企業總資產的19%,當年實現的利潤占中央企業利潤總額37%。在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投資中,國有企業占據了大半壁江山。
制定新的央企海外資產監管辦法迫在眉睫。全國政協委員、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孫南申指,應改變目前只重事前風險防范的政策思路,代之以風險的轉移、分擔和補償等成本收益方法,構建投資風險的防范與管控的法律機制。
據悉國務院有意在國務院下再增設一個海外投資監管部門,與國資委平行,專司海外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工作,以協調海外國資監管各方面的利益。
事后監管重要性
隨著央企“走出去”規模不斷提升,其相應的海外投資監管風險也不斷暴露。
早在2010年10月25日,中國鐵建發布公告,披露公司承建的沙特輕軌項目因實際工程數量比簽約時預計工程量大幅增加等原因,預計將發生大額虧損,總虧損額約為人民幣13.85億。
而利比亞的戰火再次讓中國鐵建等13家央企蒙受巨額虧損。根據目前已經披露項目情況的中國中冶、中國建筑、中國鐵建、葛洲壩四家企業,涉及的項目總金額已逾410億元。
目前,中國對于境外國資的管理主要是依據《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但這些規定大都在上個世紀出臺且規定比較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2009年,商務部、發改委等分別對有關海外投資審批和監管的規定作出修正,從總量控制和定向促進的角度提出對海外投資實施監管,成為國企海外投資監管的最新參照。
全國政協委員、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孫南申指,我國現行的海外投資監管政策大多以消除風險為主要規范目標,具有濃厚的事先防范特征。“雖可在一定程度上過濾風險,但不能滿足海外投資企業的要求。”
“應當拋棄‘不出風險’的不切實際幻想,”孫南申表示,“而代之以風險的轉移、分擔和補償等成本收益方法,以構建投資風險的防范與管控的法律機制。”
“央企的‘走出去’戰略與海外風險的監管本身就是矛盾的兩面,絕不能因為單重事前防范而將央企管死,失去在海外市場的競爭力。”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國有經濟研究室副主任陳少強表示。
在事后風險防范機制設計上,陳少強認為應建立起央企與各政府部門聯動的海外投資糾錯機制,“通過糾錯機制作為企業內部監管與國資委等部門外部監管的銜接聯動,建立及時的信息溝通渠道,確保損失規模不會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制定應對措施。”
而面對如利比亞戰爭等突發的政治風險因素,曾參與多家央企國際化戰略制定的正略鈞策咨詢公司合伙人崔自力表示,應在央企內或國資委層面建立起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將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作為一項制度化建設,提前預備風險基金,才能應對隨時到來的市場環境變化。”
監管責任究竟屬誰
為了應對風險,國資委正積極擬定修改境外投資管理條例規章。國資委副主任邵寧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目前國資委正在研究《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作為海外國資監管的規范性文件。
但邵寧同時表示,“無論怎樣提高監督的有效性,首先責任主體必須明確,因為中央企業境外資產一般都是二級企業的資產,監督責任首先在集團公司。”
但崔自力認為,央企的集團公司負責人面臨著國資委的各方面考核所帶來的短期效益最大化沖動,難免無法顧及企業長期發展的利益考慮,“通過現有的央企董事會、監事會在海外設監事辦公室等或許是有效的方法,但這取決于央企的董事會建設推進,目前只有不到30家央企建立了董事會制度。”
海外國資監管條例至今尚未出臺。“這一方面是因為海外監管業務本身的復雜性導致了監管機制設計的難度,另一方面,各部委就加強央企海外監管究竟由誰牽頭、誰承擔主要責任仍存有不一致的意見。”一位接近國資委的人士透露。
據悉,目前涉及海外國有資產監管的主要有國資委、商務部、外管局等幾家主要部門,其中國資委負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外管局關注海外國資的國際收支平衡,商務部則根據技術發展、產業發展的引導要求決定海外投資審批等。除此之外,依據央企性質的不同,各種類行業主管部門也可能成為監管央企海外資產的主體。
“海外國資監管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國資委只是其中的一環,如果無法做好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則容易在監管過程中產生‘短板效應’,無法達到預期的監管效果。”崔自力表示。
而利益協調的機制性突破正在醞釀。據悉,目前國務院有意在國務院下再增設一個海外投資監管部門,與國資委平行,專司海外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