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的上市公司綠大地上周五臨時停牌并發布公告稱:公司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公安局逮捕。周一復牌后,綠大地封死跌停板,而從封單和成交量觀察,后市繼續大幅下跌的可能性極大,流通股東由此將面臨巨大損失。 這已不是綠大地第一次出現連續跌停了,這家上市僅三年多的公司,業績預告和快報卻在短期內五度反復,三次更換審計機構。不過,這次公告所帶來的沖擊,遠非前幾次能比擬。假若控股股東的欺詐發行股票罪最終成立,公司將可能面臨巨額賠償,甚至直接退市,現有的流通股東或將血本無歸。 欺詐發行股票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對自然人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對單位犯此罪的,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欺詐發行股票未上市前,這一處罰尚屬有力,但股票上市后,處罰力度則略顯不足。因為上市前后公司市值差異懸殊,個人和相關利益方從欺詐上市中所獲得的好處,遠遠高于此罪行被發現后所可能面臨的處罰成本。而當這一罪行的發現時間是在其原始股東可以解禁上市之后,這些原始股東早已獲得巨利。綠大地外資股東Treasure
Land Enterprises
Limited在解禁后將手頭的1118.75萬股在短時間內全數拋空,獲利近4億元,6年內投資收益超過20倍。 因此,假若綠大地最終被證實犯有欺詐發行股票罪的話,如何補償這些年來因公司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流通股東,就成了一個極具挑戰性的問題。據以往的經驗,流通股東暫時只能通過起訴公司,由此要求補償。這樣做,不僅搜集證據困難,補償很難到位,而且其損失一旦確認,板子往往打在公司身上,間接造成公司的業績大幅下降,使后續的流通股東繼續遭受損失。假若因欺詐發行股票成功而獲益的其他原始非流通股東早已將股票拋售,目前的懲罰措施便只具象征意義了。綠大地目前面臨的正是這種局面。假若綠大地的欺詐發行股票罪成立,而這些原始股東又能脫身事外的話,無疑將使整個證券市場的公平性原則遭受嚴重挑戰。 筆者以為,由于欺詐發行股票罪的犯罪事實造成了本不應該上市的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其原始股東的獲益在定罪后不僅應當被如數追繳,作為對受損流通股東的補償基金,還應視其是否知情并參與造假,而給予其獲利金額一定比例的罰金。只有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資者補償制度,才能夠對試圖造假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東形成威懾,防止監管漏洞的產生。 而從綠大地三年來的業績變臉看,保薦機構在其中的作用也值得質疑,欺詐發行股票罪一旦確認成立,就說明保薦機構在上市輔導期的監督形同虛設,而綠大地此后的業績頻繁變臉,也證明保薦人未能盡到持續督導的責任。然而,目前對于保薦人的責任追究,相對于其獲利而言,實在微不足道。 綠大地事件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在處罰機制進一步完善之前,不宜采取存量發行和保薦人推薦制度,因為存量發行帶來的是原始股東提早實現收益,假若不能配合事后收繳解禁所得的制度,那只會造成更大規模的造假上市沖動,而保薦人目前在發行新股上的收益和責任完全不對等,加大其權力范圍,效果恐怕只會適得其反。只有在相應的責權利明晰,并建立好完善的制度,這一系列的發行制度改革才能穩步推出,而不可操之過急。 (作者系東航金融注冊金融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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