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借春晚一首《春天里》,紅遍大江南北的歌手旭日陽剛,遭到原唱歌手汪峰要求禁唱。汪峰禁止旭日陽剛演唱《春天里》的依據何在?商業社會,面對街頭巷尾的商業促銷演唱和電視節目里的種種模仿秀活動,歌手們又享有哪些權利呢?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郭振華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一般來說,一首歌曲至少包含了三個主體:詞作者、曲作者和演唱者,這三類人既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歌詞的作者對于詞語的選擇和編排是經過獨特的設計處理的,作者對于詞作品享有版權,他人在使用歌詞(包括商業性演唱)時須經過許可,否則構成侵權。樂曲的作者是譜曲者通過對于音樂構成元素的構思創作的,使用音樂曲譜應當經過權利人許可。表演者是歌曲的演唱者,他人不得隨意錄制、出售演唱的內容以營利。 當今,在涉及到歌曲類作品的案件中,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版權以外,還有一些鄰接權,例如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等。鄰接權屬于廣義的著作權范圍的一種權利,但在細節上和版權相比專有屬性不足。此外還有其他比較少見的版權形式,如舞美設計、服裝設計、道具設計等版權。 據了解,通常只有原創歌手能夠禁止他人演唱,但由于音樂商業化趨勢的增強,一些音樂公司通過買斷版權或購買許可的方式,通過受讓的形式,從詞、曲作者處購買版權,這樣公司可以作為版權人禁止他人演唱。此外,我國采取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形式,由中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采取自愿的方式,吸收版權人參加集體維權。 郭振華介紹說,公益演唱活動,個人研究、學習、欣賞他人的歌曲,這類活動不構成侵權。只有在商業活動中以營利為目的,未經他人許可擅自使用才會構成侵權。當下,在各種大大小小的商業活動中,許多活動的主辦者并未意識到版權問題,如在一些商業開、閉幕式,促銷宣傳活動,電視節目模仿秀活動中,都會聘請歌手演唱,如果未征得版權人的許可,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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