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畜禽養殖行為,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將于4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規定,縣級政府應將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止養殖區和控制養殖區,并向社會公布。 根據這一辦法,下述區域為禁止養殖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調水工程干線及其設施的保護區域,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環境質量達不到功能區標準的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同時,在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已經建成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 控制養殖區包括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邊地區,高密度飼養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在控制養殖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數量和規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辦法》還規定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選址標準,如應距離其他畜禽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1000米以上等。另外,同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內不得飼養兩種以上的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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