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10日從山東省淄博市獲悉,該市相關部門已聯合發文,要求新建商品房的水電暖氣配套費由開發商支付,不得向購房者收取相關費用。 據了解,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物價局等部門近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新建商品房供熱供水燃氣供電配套費收取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新建商品房供熱、供水、燃氣、供電配套費的收取由收費主體向開發企業收取,不得向商品房購房者收取。各種配套費的收費主體和收費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開發企業在交納供熱、供水、燃氣、供電配套后,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開發企業收取工料費、改造費等其他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繳納供熱、供水、燃氣、供電配套費后,應計入房屋開發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商品房購買者單獨另行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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