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從本次改革開始,國家統計局就不再發布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價漲幅平均數,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這樣改革,主要有三方面考慮。首先,用平均數表示一組數據,具有直觀簡明的特點。但是平均數在樣本值離散程度較大的情況下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就是說在個體差異較大的情況下,往往會削峰填谷,抹平個體間的差異。例如,冬季某日北京的溫度是零上9度,哈爾濱的溫度是零下15度,海口的溫度是零上15度,3個城市的平均溫度為零上3度,計算和發布這樣的平均數意義就不大,而且還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誤讀。
其次,不再計算和發布平均數,重點發布各個城市的房價數據,既有助于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所在城市房價的具體變化,也有利于更好地為地方政府有效調控房價提供服務。
再次,這也是一些專家學者的建議。如有的專家指出,綜合平均價格指數概念過于模糊,無法與某個時點相對應,并且在各季度(或各月份)房價變動比較大的時候,計算出的平均值更是缺乏實際意義。過于強調全國綜合的數字容易引起誤讀,會掩蓋各個城市的典型特征。
問:為何采用90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作為基本分類設置標準?
答:設置“90平方米及以下”指標,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該文件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
設置144平方米指標,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該文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睆母鞯氐恼呗鋵嵡闆r看,大多數大中城市都以144平方米(120平方米×120%)作為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積分界點。
問:定基價格指數的含義是什么?如何使用定基價格指數分析房地產價格走勢?
答:這是一個專業技術問題。與社會公眾經常接觸到的同比和環比價格指數不同,定基價格指數的對比基期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固定,社會公眾較為熟悉的股票指數就是一種定基價格指數。從理論上看,定基價格指數剔除了數量結構變化對價格變動的影響,單純反映價格變化。
為更好地滿足各方面的需要,《新方案》增加了計算定基價格指數的內容,首輪基期確定為2010年。選擇2010年作為對比基期,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期保持一致。二是2010年的基礎數據資料較為完整并且易于獲取,可操作性強。三是與CPI、PPI定基價格指數的對比基期保持一致,方便數據分析和使用。
與同比價格指數相比較,房價定基價格指數在使用上更為直觀方便。假定固定基期房價水平為100,若某月房價指數高于100,則表示某月房價比基期價格有所上漲。若本月房價定基價格指數高于上月,則表明本月房價比上月上漲,反之,則表明本月房價比上月下降。利用定基價格指數還可以計算不同對比基期的價格指數。比如,將3月份和2月份的定基價格指數相除再乘以100,即可得到3月份比2月份的環比價格指數。以此類推,可以計算出自己需要的價格指數,觀察不同時期房價的變化情況。
問:如何理解《新方案》規定調查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時,選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其總營業總額應占當地二手住宅總營業額的75%以上?
答:《新方案》規定,二手住宅銷售價格通過重點調查與典型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派人調查采集。由于這種調查屬于非全面調查,調查樣本的規模大小及其分布直接關系到基礎數據的代表性,因此,關于“75%以上”的規定完全是為了確保調查數據來源的代表性,提高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問:為何將房價數據發布時間推遲到月后18日?
答:《新方案》實施后數據發布時間改為月后18日,同原數據發布時間相比,房價數據發布時間延后一周左右。主要原因是《新方案》實施后,計算房價指數的基礎數據獲得時間延后,數據審核和數據匯總的工作量大幅度增加,數據處理周期也就相應延長。
這位負責人最后表示,衷心感謝社會各界對房價統計改革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統計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所有的質疑和批評都會虛心聽取,對所有言之有理、持之有據的意見都會認真借鑒,并將其作為改進工作的動力,不斷提高統計能力,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的質量,更好地服務于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