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周四發布通知重申,要求商業銀行應在2011年底前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表外資產轉入表內,原則上銀信合作貸款余額應當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壓縮。 最新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銀信合作類信托資產規模達1.66萬億元,其中融資類銀信合作產品資產達1.07萬億元。也就是說,年內將有1.07萬億表外資產轉入表內,這將使得今年本已相當緊張的信貸資源更加緊張。 自去年年初以來,各銀行為繞開信貸額度控制,紛紛利用銀信產品,把本應在表內放貸的項目,通過表外的銀信產品融資實現放貸,從而避開信貸額度的控制。有消息稱,銀信合作業務井噴導致的“銀行資產表外化潛藏風險”,已被監管層上升為應關注的主要風險,與不良貸款雙控壓力加大,以及房地產行業貸款風險隱患上升看齊。 2010年8月,銀監會正式發布《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72號文),要求各商業銀行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產在2010、2011兩年轉入表內。而此次發布的《通知》更明確了轉入表內的進度,并對信托公司提出了其他兩項監管要求。 “通過這個《通知》,希望能夠進一步提高對銀信合作業務的監管要求,明確銀信合作業務的風險歸屬,引導銀信合作業務去信貸化,并促使信托公司真正地轉向以資產管理為主的路,借此機會鼓勵信托公司轉變經營方式,加強自主管理!便y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介紹,《通知》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要求各銀行應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銀監會或其省級派出機構報送資產轉表計劃,原則上銀信合作貸款余額應當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壓縮;二是,對銀行未轉入表內的銀信合作信托貸款,各信托公司應當按照10.5%的比例計提風險資本;三是,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低于銀信合作不良信托貸款余額150%或低于銀信合作信托貸款余額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紅,直至上述指標達到標準。 不過,上述人士表示,由于存量的銀信合作產品大多是1年左右期限,因此《通知》中的新規定提高了對銀信合作業務的監管要求后,對存量產品影響有限,主要對新增業務會產生影響。例如,要求信托公司按照10.5%的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對不良信托貸款計提150%的賠償準備金。通過這些監管指標,提高了企業借信托貸款進行融資的成本。 這位人士介紹,自2010年7月72號文發布以來,銀信合作業務發展節奏得以有效控制,銀信合作規模從2010年7月2.08萬億元下降到年末1.66萬億元!叭ツ甑讓︺y信合作業務采取了比較嚴厲的監管措施,但據我們的不完全統計,它對信托公司的運營和盈利的影響并不明顯。我們希望通過這些限制措施,把信托公司往內涵式的發展道路上逼一逼!彼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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