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制定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4日對外公布并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說,非法集資犯罪往往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周期長,案發后大部分集資款已被揮霍、轉移、隱匿,資金返還率低,集資群眾損失慘重。這類犯罪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屬于典型的涉眾型犯罪,具有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分析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經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有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制定出臺了這個共有9條的司法解釋。 王少南說,司法解釋共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問題。其中,第1條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和特征要件;第2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行為方式;第3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4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準;第5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6條明確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具體行為方式;第7條明確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第8條明確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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