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明確,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等五種情形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有關方法核定。 這份名為《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這些情形分別是,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公告所稱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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