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公布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對承租人的權益提出居住面積、穩定租金等多方面保護,但記者采訪中介機構發現,由于租金過快上漲,北京約有20萬人被迫合租,租期內不能單方漲租金的規定也很難對房主形成制約。
房租高是群租根本原因
統計表明,北京的房屋租金一直持續上漲,從今年4月至11月份,整體漲幅已超過15%。目前北京市普通住宅平均租金為3179元,很多承租人只有選擇合租甚至群租才能租得起房。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給出這樣一組數據:北京房屋存量大約450萬套,2009年常住人口大約1500萬,這樣大致可以推算出套均居住人數最少在3.3人左右,統計局數據顯示戶籍家庭人數為2.54人,二者相差大約有140萬人左右,而北京的租賃容量大約在90萬至120萬套左右,因此至少有20萬人要被迫選擇合租甚至群租才能租得到房。
“鏈家地產”首席分析師張月表示,《辦法》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收入有限,需求剛性,合租或群租是市場作用的結果。”
規避房租上漲房東辦法多
此外,《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據了解,目前通常租賃期限一般為一年,但如租金上漲處于過快階段,業主如想租期內提高租金,將會產生多種折中辦法。
租客劉小姐告訴記者,她年初在棗園小區租了一套兩室一廳,月租金為1400元,在距離合同到期還有半年時間,房主通知她要將租金要漲到2200元。劉小姐協商未果,無奈搬出,“雖然房主給了我1400元的違約金,但他半年能多賺3400元,還是很劃算的。”
為了規避處罰,房主還可以將縮短租期為半年,或者房價上漲后由租轉售,都能將出租違約成本化解于無。
備案規定難以執行
《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張月透露,目前超過六成的租賃業務是自行成交。如果備案,出租人或將要繳納財產租賃所得稅,甚至會暴露一些房主的“隱形”資產,因此備案意愿并不高,“如果硬性處罰,容易遭遇無法明確判斷租賃行為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