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消息顯示,為應對物價上漲局面,保障失業人員生活,吉林省決定于2011年1月1日起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平均提高124元,平均提高幅度為52.9%。
據介紹,吉林省根據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將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劃分為5檔,并要求各地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經吉林省政府審定,2011年1月1日起,吉林省最高檔失業保險金標準將提高到574元,為當地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70%,是當地現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88.2%,提高幅度為36.7%,提高154元。
同時,最低檔失業保險金標準將于明年提高到340元,是當地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50%,以及當地現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88.9%,提高幅度約54.5%,提高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