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出臺15項具體措施,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 主要措施有:明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市(地)及以下不設采購平臺,不指定采購機構;合理編制基本藥物采購計劃,暫無法確定采購數量的省(區、市)可以通過單一貨源承諾方式進行采購;明確基本藥物供貨主體,原則上用量大的基本藥物直接向生產企業采購,用量小的可以集中打包向藥品批發企業采購;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合同;建立基本藥物采購信息公開制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采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價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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