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對象范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干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具體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對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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