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責金元證券"薦而不保"
|
放任遠大集團違背股改承諾
|
|
2010-11-19 作者:記者 吳黎華/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
|
|
【字號
大
中
小】 |
18日,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發布了《關于追究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中國遠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違反股改承諾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的<公開法律意見書>》,公開指責涉嫌違背股改承諾的中國遠大集團、金元證券和華東醫藥。 公開資料顯示,華東醫藥2006年7月3日公布了《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其中公司非流通股股東遠大集團承諾:自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兩年內,將擇機采取定向增發、資產收購、資產置換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把承諾人所擁有的(包括但不限于)雷允上藥業有限公司70%的股權、武漢遠大制藥集團有限公司70.98%的股權、四川遠大蜀陽藥業有限公司40%的股權等優質資產以公允價格注入上市公司。 但到了2007年8月21日,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卻對外公告稱,“上述三家標的公司與公司產品關聯度低,收購后跨地域經營管理和資源整合難度大,未來整合的預期不高。”“華東醫藥不收購上述資產而獲得較好發展的可能性更大。”董事周金寶、周文彬,獨立董事印韡、吳建偉、張靜璃五票反對《關于中國遠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履行股改承諾向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制藥企業股權的議案》。 在此過程中,作為保薦機構,金元證券一言未發。 而在2007年11月5日、2008年12月31日和2010年8月30日華東醫藥董事會分別發布的三份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中,金元證券核查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均為“資產注入承諾部分已采取了相應措施并公告,但尚未實施完畢”,“根據有關規定,中國遠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次不具備解除限售并上市的條件,除此之外,華東醫藥董事會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請符合相關規定。”并“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金元證券未盡到盡職調查責任,違反了保薦人的法定義務。”出具該法律意見書的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遠忠對記者表示,從前述情況看,遠大集團的承諾根本就是一個無法實現的承諾。作為保薦人理應對注入資產的可能性與必要性作出盡職調查。但從遠大集團承諾的內容以及履行承諾的過程看,如果保薦人盡到盡職調查的注意義務,就不會發生遠大集團在“履行”承諾中出現的問題。 此外,保薦機構金元證券對遠大集團沒有盡到持續督導的職責,也違反了法定與約定義務。張遠忠表示,從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資料看,并沒有相關公告顯示保薦機構持續督導遠大集團履行承諾。特別是遠大集團的注資方案被華東醫藥否決以后,保薦人也沒有督促遠大集團調整注資方案。導致遠大集團違約至今卻沒有人進行問責的局面。 意見書認為,根據《證券法》第192條、《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證監會可以對金元證券采取如下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記者就此聯系了金元證券相關負責人,但其電話無人接聽。
|
|
凡標注來源為“經濟參考報”或“經濟參考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稿件,及電子雜志等數字媒體產品,版權均屬新華社經濟參考報社,未經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使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