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10月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此前的做法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