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6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四部門近日發布《關于調整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根據《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財關稅[2009]55號文件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企業進口《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征收進口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