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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數量的工程項目還沒有完全納入政府采購的監管范圍。資料圖片 |
雖然距離今年1月公開征求意見已過去9個多月的時間,但消息人士透露,《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馬上出臺的可能性不大。財政部條法司有關人士近來表示,政府采購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都與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密切相關,因此建議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兩法“沖突”是《條例》無法及早出臺主因
年初,財政部發布的2010年工作要點明確提出,將推動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自今年1月11日公開征求意見以來,業內曾一度認為《條例》出臺已為時不遠,然而時至今日,《條例》出臺的時間尚不明確。
在近日舉行的第二屆公共采購國際論壇上,有消息人士透露,由于征求意見稿仍存較大爭議,條例出臺的時間可能還會延后一段時間。
與會專家表示,《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兩法“沖突”等問題的難于解決是其無法及早出臺的主要原因。以工程領域的采購為例,此前有專家便認為,《條例》(征求意見稿)把爭論最多的工程領域排除在外是一種比較令人失望的解決方案。
不僅如此,如何通過完善采購國貨等條款更好地提高國內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也是普遍關心的問題。在此次研討會上,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常務副理事長鄭新立表示,中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運用政府采購等扶持手段支持技術創新,大力推動本土企業的發展壯大。然而,《條例》(征求意見稿)在這方面還有一些地方需要改進,比如《條例》(征求意見稿)界定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但“一定比例”如何確定就一直爭議不斷。
與會專家也表示,修改完善政府采購法還應根據我國的政府采購改革發展的現狀以及加入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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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政府采購協議的實際需要,在認真總結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對政府采購法進行修訂和完善。同時,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公共財政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其實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預算管理改革等進程。因此政府采購法的修訂還與政府預算管理改革和預算法等法律修訂工作進展情況密切相關?傊诩尤隬
T O政府采購協議和國內預算管理等改革逐漸完善的情況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也會逐漸趨于成熟。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毋庸置疑,中國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近年來不斷擴大。數據顯示,1998年全國大部分地區開展政府采購試點工作時,全國的政府采購規模為31.06億元。2003年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以后,全國政府采購規模就達到了1659.44億元。至2009年,國內政府采購總規模已達到7413.2億元,是1998年試點采購規模的238倍。其中,在貨物、工程、服務三大采購對象中,2009年全國貨物采購規模為3010.6億元,工程類采購規模為3858.4億元,服務類采購規模為544.2億元。
不過,財政部條法司顧天舒處長提醒說,由于受預算管理制度不夠完善、預算執行剛性不夠、采購人對政府采購資金性質理解執行不一、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績效差、部分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并未隨預算資金一起實行政府采購以及受法律之間銜接協調不夠等多種因素影響,政府采購項目結構失衡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扭轉,相當數量的工程項目和藥品等貨物采購沒有完全納入政府采購的監管范圍。
另外,服務類政府采購也僅局限于公務車輛維修等部分領域。實際采購范圍和規模與應當達到的水平與國際水平相比還有比較大的差距。相關資料表明,國外政府采購總規模一般要占到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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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的10%或財政支出的30%左右,而我國的政府采購規模雖然比以前取得了較大幅度的增長,但顯然遠遠沒有達到國際水平。
顧天舒表示,上述問題的存在說明,我國政府采購在依法擴大采購范圍和規模和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還有很大潛力。他認為,在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從根本上看都與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密切相關。因此,今后一段時期我國的政府采購工作,必須以制度建設為龍頭,通過加強立法完善制度,通過實施制度促進管理,通過加強管理規范行為,通過規范行為提高效益。
應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針對我國政府采購領域出現的種種問題,顧天舒建議,應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在他看來,一方面,應通過制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為政府采購法中比較原則性的制度規定予以進一步明確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具體來說,一是要明確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具體含義和范圍,建議明確規定財政性資金應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預算、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二是健全供應商資格審查制度,明確供應商資格審查的具體標準和程序;三是對《政府采購法》中有關政府采購方式適用條件的規定予以具體化,例如明確可以實施的具體供應條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多大比例以上可以采用高級招標方式等;四是對政府采購法有關采購程序要進一步細化;五是細化《政府采購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明確處罰的具體數額標準等。
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應將實踐證明已成熟的新制度、新方法確定下來。這其中主要包括:一是對縣級集中采購的組織方式進行整頓規范。對集中采購規模較大的縣級政府,規定其可以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由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集中采購業務。對于集中采購規模較小的縣級政府,規定其集中采購業務可以由上級采購機構或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來采購,或者推行協議供貨、電子采購實現區域統一市場的辦法實施采購。二是對部門集中采購進行整頓規范,明確可以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政府級別及部門條件、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立條件,以規范部門集中采購行為,充分發揮部門集中采購的技術和項目優勢。三是對采購方式及采購程序制度進行補充規定,增強可操作性。四是根據貨物、工程、服務采購項目的不同情況和不同要求,明確規定各類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基本條款,制定有關采購合同格式范圍,規范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和履行行為。五是進一步補充評審專家對采購當事人的政府采購違法行為提醒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顧天舒還建議,應加快構建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由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共同組成的多層次相互協調銜接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