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9日正式公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這兩部關于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新規將于20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規定,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時,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當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情況,并且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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