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政府性基金的概念、申請和審批程序、征收和繳庫、預決算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做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財政部表示,目前政府性基金管理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政府性基金概念和含義不明確,存在以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的現象。二是越權設立政府性基金問題屢禁不止,加重了社會有關方面負擔。三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不盡規范。
此次出臺的《辦法》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必須報財政部審批或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凡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審批。政府性基金應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