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在事件發生后1天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環境保護部(下稱“環保部”)近日將出臺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下稱《指南》,適用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或明確上述要點。 “一日為限”的規定能否落實似存變數。昨天,某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之前環保部并無“臨時環境報告”這一提法,顯然,紫金礦業(601899.SH,02899.HK)“污染門”事件發生后,監管部門針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近年來,我國先后頒發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有效推動了企業環境信息工作的開展。為進一步提高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環保部以上市公司為對象,制定了《指南》。 7月,紫金礦業“污染門”事件發生后,本報《紫金礦業遭遇重大污染事故9天后方披露》一文直指紫金礦業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信息披露滯后等問題。 事后,紫金礦業董事會發出公告,稱于7月19日接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編號:閩證監立通字1003號),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一案被立案調查。 此次環保部網站公布的《指南》(征求意見稿)要求,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臨時披露。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應當定期披露環境信息,發布年度環境報告;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環保處罰的,應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等納入16類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范疇。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征求意見稿)指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事件發生1日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披露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事件對環境影響情況和人員傷害情況(如有),及已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等。 因環境違法被省級以上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掛牌督辦、環評限批、被責令限期治理或停產整治、被責令拆除、關閉、被處以高額罰款等重大環保處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得知處罰決定后1天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披露違法情形、違反的法律條款、處罰時間、處罰具體內容、整改方案及進度。 關鍵問題在于,《指南》(征求意見稿)中的要求是否能得以落實。 上述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分析認為,上市公司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受客觀因素制約,很難在1日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他認為,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省區市環保部門受檢測設備等條件限制,無法檢測某些特征污染物,而必須將污染源樣本送至省一級具備條件的檢測機構檢測,這樣加上途中運送時間和省級檢測機構檢測時間,1日內無法得出檢測結果,上市公司也就無法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被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處罰后,上市公司能否在得知處罰決定后1天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披露有關情況? 上述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環保廳做出處罰決定后,當天可以通知或送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得知或收到處罰決定后,1日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是可能的。 目前,《指南》(征求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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