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見稿)準備勒令上市公司發布定期和臨時環境公告,以強制性的規章明確了哪些公司在重大環境問題上應該披露什么內容,這實際上是滿足了公眾對環境信息和上市公司的“雙重知情權”。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環保問題頻發,其中不乏上市公司的身影。2009年,吉林省吉林市康乃爾化工公司存在安全生產隱患,導致一路之隔的吉林化纖(000420)職工大規模突發心因性疾病,工廠停產數日;2010年7月,紫金礦業(601899)污水泄漏對當地居民生活用水造成極大污染;同月,中石油大連原油儲備庫爆炸,造成大連港(2880.HK)海面污染并一度導致因碼頭關閉而被迫停產。 在這些突發性事件當中,我們看到,當事公司對環境污染情況語焉不詳,更缺乏對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污染品處置等情況的詳細解釋,公眾對環境信息的知情權大打折扣。 此外,在電力、煤炭、造紙等企業的一般性生產當中,這些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總量減排任務是否完成,其是否實施了清潔生產,是否建立了環境風險管理體系,企業對這些信息諱莫如深,公眾在一般性年度財報中很難得到這些信息。 正是企業有意識地隱瞞環境信息,導致政府和輿論的監督難以作為,許多潛在的環境問題爆發。 2008年,證監會與原國家環保總局探討并嘗試建立上市公司環境監管的協調與信息通報機制。作為對建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機制的積極探索,該機制要求原環保總局可以將沒有及時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名單上報給證監會,但沒有對所有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進行強制性披露。 而今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則明確指出,該文件對所有A股公司適用,其中,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16類重污染行業企業必須發布年度環境報告;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環保處罰的企業,則必須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隨著節能減排指標的剛性約束越來越緊迫,公眾對于環境信息知情權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而通過這些環境信息的披露,公眾能夠更好地判別出企業發展的前景、存在的風險、潛在的問題,以及企業對社會是否存在著“敢于擔當”的責任心。這些恰恰是其投資價值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主動披露了這些信息,就是滿足了公眾對于投資對象本應有的知情權。 實際上,套在上市公司的“環保緊箍咒”并非一頂。從2003年開始,我國就要求,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必須進行環境保護核查,企業要想順利通過上市、融資等資本運作環節,必須要滿足環保要求,對于存在環保風險、沒能通過環評驗收、未能建立有效清潔生產機制的企業,將被無情地阻擋于資本市場之外。 可以說,上市公司作為中國各個行業中的領軍者,在企業社會責任、環境友好方面也應該是佼佼者。不能承擔環境責任的企業,也必然不能擔負起公眾的投資責任。通過要求強制性發布定期環境年報和臨時公報,將更加有效地督促上市公司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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