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浩茶油“致癌門”引發的余波還遠未結束。不過,公眾的注意力已經開始轉向這一事件中的另一個重要角色:湖南省質監局。
9月7日,湖南省質監局副局長甘躍華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辯稱,查處金浩茶油乃上級任務,應該由國家統一發布,省局已盡力督促企業公開召回,但無權限發布相關信息。然而,全國質監系統的慣例卻是,無論是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國抽”,還是省級質監局組織的“省抽”,最長20日內,必須向社會公開抽檢結果。
中國政法大學的吳景明教授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在金浩茶油生產企業沒有公開真實信息的情況下,質監部門完全有義務,也有權力公開相關信息——所謂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是站不住腳的。
那么,湖南省質監局又是怎樣周旋于這樣的法律與權力的框架之間,現行的法律制度與規章,又為湖南質監局提供怎樣的真空地帶?
20日內理應公示
在“金浩茶油致癌門”事件中,湖南省質監局最被人質疑的一點,就是其遲遲沒有公布早在今年2月份就掌握的金浩茶油致癌物超標的信息。而按照全國質監系統的工作規定,最長20日內,質監部門就應該向社會公示抽檢的結果。
然而,就連湖南省質監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刊發的一篇帶有勝利總結性質的文章《查處金浩公司問題產品的198天》稱,2月18日,湖南省質監局在金浩公司庫存的茶籽油產品中,通過抽樣檢驗,查出9批次產品苯并(a)芘含量超標。其中最高超標含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限定值的3倍。
但直到9月初“金浩茶油致癌門”爆發為止,這一抽查結果一直沒有公布。
“一般來說,國抽的產品,其檢測結果都是要向社會公眾公布的。省抽的產品,按說也是如此。”9月2日,一位接近國家質檢總局的人士向記者表示。所謂國抽產品和省抽產品,是指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局抽檢的產品。
“質監局在對產品進行抽檢后,會在5天內將抽檢結果反饋給企業,看企業有沒有異議。如果企業有異議,那它還有一個申訴期,大概是15天左右,然后企業可以送樣進行復檢,如果復檢也有問題,那么就可以確認這個產品確實存在問題。”該人士告訴記者。
在走完這一程序后,質監部門一般都會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但當檢測的產品是食品時,情況就有些不一樣了。因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對于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都要由國務院統一發布。不過該法也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但在實踐操作中,一些銷售范圍較廣,銷量較大的食品如果出現較為嚴重質量問題,都會被基層行政部門認定為屬于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上報給相關主管部門,而不愿自行公布相關信息。甘躍華也辯稱:“我們曾向上級專題匯報過相關情況。按照我們對食品安全法的理解,我們沒有‘統一公開發布’的權限。”
一個前車之鑒就是2009年年底的“農夫山泉砒霜門”事件,在這一事件中,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在未通知企業對產品進行復檢的情況下發布了包括農夫山泉、統一等品牌部分飲料總砷含量超標的消費警示,這使得其在后來面對企業的質疑時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事后海南省工商局局長黃成模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農夫山泉和統一是擁有大量消費者的知名企業,產品如涉嫌總砷含量超標屬于重大食品安全問題,就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和有關程序辦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海口市工商局顯然沒有公布這種消費警示的權力。”
法規的周旋空間
金浩公司雖然開始召回部分有問題的產品,卻并未向社會公眾公開這一信息。甚至還在8月20日公開“辟謠”,巧合的是,就在金浩公司“辟謠”的第二天,湖南省質監局發布了“茶籽油生產加工企業專項監督抽查結果”,23家企業33種茶油產品抽檢結果均為合格,其中包括金浩公司的部分茶油產品。
對此,甘躍華解釋稱:“《食品安全法》第53條明確規定,召回產品、通知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定責任主體是企業。質監部門履行召回工作的監管責任,督促、責令、處罰。政府有政府的責任,但不能越俎代庖。”而對于在金浩公司“辟謠”后發布的茶油檢測合格公告,則是“屬于質監部門‘日常監控信息’。按規定必須定期發布。”“這次抽查金浩產品,它確實是合格的。”
“既然是召回,那就應該是公開的,怎么可能有秘密召回呢?”長期從事消費者保護法律研究的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的張嚴方教授對記者說:“所謂召回,當然是要告訴所有可能購買了食品的消費者,你買的這個食品有問題,馬上停止食用,退還給企業。如果不公布,買了問題產品的消費者如何知道?又如何做到召回?”
中國政法大學的吳景明教授告訴記者,依據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家質檢總局于2007年頒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食品召回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主動召回,即食品生產企業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后,主動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并實施召回。
另一種召回則是“責令召回”,只要確認有三種情況之一,國家質檢總局就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這三種情況是: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雖然這一條款中,責令召回的主體是國家質檢總局,但是該條例第五條也規定,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質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所以地方質監部門,還是有權力要求企業召回問題產品的。事實上,湖南省質監局也是這么做的。”吳景明表示,“可見,公布相關信息是召回的一部分,金浩茶油沒有公開真實信息,質監部門完全有義務,也有權力公開相關信息。所謂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是站不住腳的。”
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更進一步質疑,湖南省質監局在這一事件中有幫助企業捂蓋子,有選擇的公布信息之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如果說2月份的抽查結果不屬于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那么它在8月份為什么又能公布茶油抽檢合格的信息?這兩次抽查都是質監局的工作職責,只是結果不同。為什么當結果合格了,就屬于能公布的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而當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規中,對“重大”的定義不清,實際上也為相關職責部門推諉責任提供了動作的“灰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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