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近日發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并對投資主體、資質條件、投資方式、投資標的、投資規范、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等事項,進行了全面和系統的規定。 保監會表示,兩個辦法進一步拓寬了保險資金投資領域,同時對保險公司投資能力和風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將對改善保險資產負債匹配,優化資產配置,緩解投資壓力,分散投資風險,保障資產安全,維護投保人切身利益,產生積極和重要的影響。 一是明確投資主體。要求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應當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產托管、專業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等方面達到監管標準,體現了從嚴管理和能力優先的原則。為防范交易對手風險,辦法對涉及的投資管理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做了明確規定。 二是界定投資標的。明確保險資金只能投資處于成長期或成熟期的企業股權,不能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能投資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技術含量較低、現金回報較差的企業股權;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是產權合法清晰、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投資回報的不動產,不能投資商業住宅,不能直接參與房地產開發,不能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 三是規定投資方式。允許保險公司直接投資企業股權和不動產,但對投資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凈資產規模等提出了較高的資質要求;支持保險公司借助投資管理機構的特長和優勢,通過間接投資方式,實現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目標,防范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 四是健全風控機制。針對股權和不動產的投資特點及風險特征,辦法對風險控制做了系統性安排,要求保險機構完善決策制度,建立風控機制,規范操作程序,加強后續管理,持續監控風險,制訂應急預案,防范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辦法明確了投資比例、退出機制、信息披露等事項,規定監管機構可以通過能力評估、監管檢查、違規處罰、責任追究等方式,加強投資運作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系主任王緒瑾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辦法出臺的目的主要是控制投資風險,由于投資股權和不動產這兩個渠道此前都有規定,現在是進一步的細化,對保險公司的投資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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