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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作者: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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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湖南省質監局辦公室的相關負責人透露,2010年5月,金浩茶油被查出苯并芘超標,發現其幾個批次的產品苯并芘含量高達60微克/千克,遂要求其召回產品并改進工藝降低苯并芘含量。然而,在8月20日,金浩茶油官方網站掛出一則辟謠聲明稱,“旗下主打產品金浩茶油系列高檔食用油質量安全可靠”。 假設金浩茶油辟謠聲明屬實,為何8月31日,該公司又稱,5月份被查出問題之后,公司就對已銷售到市場上的相關產品有問題的或懷疑有問題的都進行了召回。其中問題雖然沒有對外公告,但此前已報告質監部門,不存在瞞報的情況。既已有了這樣親口承認的事實,金浩茶油怎么好意思堂而皇之地出具上述辟謠聲明? 根據國家質監總局制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要求:“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或許是為了避免企業聲譽受到影響,企業的召回以秘密方式進行,加上湖南質檢局的“寬容大度”,消費者當時未大面積知曉此事。湖南質檢局確實寬容,并沒有要求該相關企業產品下架并實施召回,而只是要求涉案企業進行整改,召回通過浸出法提煉的山茶油。 這樣在市場上悄無聲息的召回屬于秘密召回,意即主要局限于銷售流通渠道,并未針對終端消費者,所以大部分消費者對此毫不知情。若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金浩茶油既然召回食品,可見是認為其有不安全因素,如此怎么可以不通知消費者?若只在銷售流通渠道召回,又不公開通報此事,已被消費者購買并食用的部分產品,難道讓他們繼續食用? 如此荒唐并置消費者權益于不顧的做法,據說是政企雙方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這分明是挑戰召回制度保護消費者的初衷和立法的權威。我們認為,一旦確定產品需要召回,務必透明操作。 其一,消費者有權了解所消費產品的信息,這些信息應是公開透明與完整的;召回過程中,更應該逐項列出該產品的名稱、規格、批次編碼、保質期、包裝形式等重要信息,并且告訴民眾如果買了這樣的產品,企業可通過何種方式召回。 其二,企業本著對社會、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有必要將有缺陷的產品的完整信息披露,評估其危害程度并召回。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的肇事者的懲罰,是違法行為發生后為防范于未來的處置,而召回是對已經發生的或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后果的補救。也是避免和減少缺陷食品對人體健康的損害的較為有效的補救措施。 再者,召回只有公開,才可能充分明確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加強企業的責任感,鼓勵企業誠信自律。在發達國家,產品召回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愿認證,強制召回”,一種是“強制認證,自愿召回”。無論哪一種,均為公開、透明的行為。企業必須意識到自己必須向消費者傳達確切的產品缺陷信息,否則將面臨訴訟乃至牢獄之災。 目前,中國還沒有全面實行產品強制召回制度,
8月29日,一個由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環節高級官員組成的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機構終于成立,我們寄望這個機構的研究最終能促成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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