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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9 作者: 來源:新華道瓊斯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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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相關渠道透露,未來城投債的發行方案已擬定,經營收入主要來自政府項目回購或政府補貼,且占企業收入比重超過70%的地方投融資平臺發行企業債券,除滿足現行法定條件外,還必須向債券發行核準機構提供本級政府債務余額和綜合財力的完整信息。平臺公司經營收入70%以上來自當地政府的,不得對其他企業發債提供擔保。對于發債資金用于節能減排、新疆和藏區發展和建設等領域,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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