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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在其開設的網店銷售假冒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產品,銷售金額達20余萬元,獲利5萬余元,被檢察機關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近日,北京市豐臺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曹某于2005年注冊了賬號,并對產品進行虛擬交易,增加信譽度。2006年6月,曹某從網上搜索LV、GUCCI等國際名牌商品的圖片貼在網店中,有經銷商主動和曹某聯系,雙方談好款式、價格和數量,并將商品郵寄給曹某,曹某通過轉賬方式付款,后每件商品加50元至100元不等賣出。
法院認為,曹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被告人曹某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據此,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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