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少涉嫌抄襲事件在媒體上鬧得沸沸揚揚。解決這些所謂的“抄襲門”的原點,核心就在于我們如何認定抄襲的標準問題。
眾所周知,今天中國的學術重新起步,是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當時并沒有什么嚴格學術規范或者并沒有統一的學術規范,學術規范的逐步統一和完善也是隨著我們學術的逐步繁榮而出現的。學者在那時出現的一些學術規范上問題,與認定民營企業家的“原罪”有某些相似的地方,也就是說,一些民營企業家在改革開放初期法律不規范時候的某種行為,在今天看來是犯罪,但我們能說他有罪嗎?
借助于刑法上的觀點,我們對于學風和學術抄襲的判斷問題,也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如果在行為當時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即使在事后的法律看來是多嚴重的犯罪行為,也不能當作犯罪處理和懲罰。一些所謂涉嫌“抄襲”的博士論文成書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判斷他們的論文是否“抄襲”,應當回到當時的歷史背景之下,就是當時的學術環境下,有無制定或者形成大家公認的嚴格學術規范標準,他們的論文是否公然違反這種學術規范標準;或者按當時的學術規范標準和圈內人的共識,是否都認為這種行為是抄襲行為。不能根據現在的嚴格學術規范標準或者當時西方國家的學術規范標準,來認定他們當時的行為。
當然,不管如何,這些“抄襲門”的掀起還是一件好事情,它至少提醒我們如何來面對和處理這些歷史問題,而弄清這些問題,將給一批負有這種所謂“原罪”的學者以解脫,同時也提醒今天的學者要嚴格按照今天的學術規范來從事。不過,這兩起“抄襲門”事件的當務之急還在于,如眾多教授所要求的那樣,由一個權威的機構來對他們的論文進行鑒定,并按照一個合理的標準來評判,給當事人和公眾一個滿意的交代。